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39:52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领导批示是指导、布置和协调全局工作,解决各地、各部门实际问题,沟通各方面信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载体。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办理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在办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不能按照领导的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有的反馈渠道和报送方式不够规范;有的没有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范围。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各地、各部门领导同志阅处、参阅、阅研、研究、酌处、考虑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省政府办公厅将填写《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转有关市、县(市、区)或部门办理。仅需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阅知的批示件,省政府办公厅复印后加盖“省政府办公厅复印件”章后,转各地、各部门。

二、要高度重视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凡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省政府领导批请各地、各部门领导同志阅处、研究、酌处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各地各部门都要抓紧办理。领导批示件一般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办理完毕。省政府领导批示有明确办理时间要求的,按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办理。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和办理的进展情况。
对省政府领导的紧急批示,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或结果。

三、规范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办理。办理情况报告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于反映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办理领导批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由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各市、县(市、区)和各部门的名义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办理结果确需报领导同志本人的,文件抬头可以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省长(副省长)”。办理情况报告要附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复印件。

四、加强领导批示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包括转办的件数、查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查。省政府办公厅将对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不定期地对各地、各部门办理省政府领导批示件情况进行通报;对不及时办理,延误工作的或办理工作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

五、省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由省信访局按照国家的有关信访法规和规定办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