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8月20日15:57:59
发布部门: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南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促使行政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引发群体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三)不顾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盲目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随意安排财政和各类专项资金或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
第五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命令的;
(二)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四)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六)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影响公正执法的;
(七)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实行地域、行业封锁或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
(九)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及时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治政不严,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三)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四)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九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条 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免职;
(九)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采用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方式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决定启动。根据有关信息来源,行政首长可能存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市监察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终止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依据调查报告,遵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任免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由市监察局负责拟制、送达。
第十七条 各县穴市、区雪人民政府参照执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问责,依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及省驻宛单位行政首长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