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码头综合整治方案和市区码头设置经营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22:38:3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5〕10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码头综合整治方案和市区码头设置经营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码头综合整治方案》、《嘉兴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联合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区码头综合整治方案
为加强对市区码头的管理,促进市区港口码头有序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市区码头进行综合整治,并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使市区码头吊机设置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嘉兴港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城市环境得到改善,码头管理得到加强,码头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不再设置新的经营性码头吊机。
二、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市区码头综合整治工作,成立市区码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王洪涛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陶金根、市交通局局长浦加渔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港航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港航管理局。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为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的码头吊机,重点是市区中环路以内和南湖中心区域(嘉兴市河和长水塘中环南路嘉兴大桥水域、海盐塘中环南路青龙大桥水域、平湖塘中环东路工农村水域、青龙港花园路花园桥水域,下同)的码头吊机。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市区中环路以内和南湖中心区域已到期的码头吊机,以及原同意长期设置而已变更用途的码头吊机(除嘉爱斯热电厂、民丰集团、嘉兴钢铁厂三家企业自备码头吊机外),必须于2005年9月底前无条件自行拆除。
(二)凡在市区三环路以内,从事码头作业的单位(含企业自备码头和个体业主),必须在《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码头综合整治的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临时性码头吊机,必须按照原审批期限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外迁工作。今后市区三环路以内的区域不再设置新的经营性码头吊机。
(三)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应在整治的重点水域设立船舶禁航区,禁止货运船舶驶入,或由市公安部门在附近有关道路设置载货汽车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
(四)本方案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城管执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港航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已超过限期而拒不拆除的码头吊机,要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罚。
(五)对拆除后的吊机码头吊机机座的清理,由市交通部门负责;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由所在地单位负责。
四、整治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至8月上旬)。做好市区码头吊机设置现状的调查,研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下旬)。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布综合整治《通告》。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下旬至12月底)。分二步实施:第一步,国庆节前完成市区中环路以内及南湖中心区域的码头整治;第二步,年底前完成市区三环路以内的码头整治。
(四)检查整改阶段(明年1月至2月)。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按整治要求进行对照检查、查遗补漏,落实整改,达到整治目标。
五、规范审批加强管理
(一)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制度。码头设置和经营业主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市审批办证中心交通局窗口统一受理,经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批许可,方可设置和经营。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设置和经营的码头吊机一律依法拆除,并予以相应处罚。
(二)确定市区港口码头作业区。根据《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嘉兴港总体布局规划》,结合市区城市建设的需要,确定市区三环路以外的平湖塘、海盐塘和杭州塘航段为市区外迁码头设置区。对外迁新设码头,必要时可通过竞标的方式投放码头设置经营岸线使用权,竞标所得资金用于码头吊机整治场地的清障和绿化等。
(三)加强对港口码头的管理。市港航管理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港口码头的管理,并不定期地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违规、违章现象,要及时依法处理。专为重点工程建设服务并经审批的临时性码头吊机,一旦工程结束,码头吊机业主应无条件立即拆除,并做好场地清障工作。企业自备码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市区中环路以内及南湖中心区域,除嘉爱斯热电厂、民丰集团、嘉兴钢铁厂三家企业自备码头及市区农贸市场码头(蔬菜、水产类船舶停靠)外,禁止设置其他码头和其他船舶停泊作业。
(五)在市区三环路以外,新设置的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要求的长期性码头吊机,原则上要按照挖入式港池设置。

嘉兴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联合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嘉兴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行政许可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受理。凡涉及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市交通(港航)部门在市审批办证中心设置的交通局窗口受理,统一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转市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城管执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相关部门。
二、联合审批。各相关部门自收到市区码头设置和经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提出审批意见,并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审批办证中心交通局窗口,市交通(港航)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
三、限时办结。市交通(港航)部门应根据各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和现场踏勘情况,自受理申请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由市审批办证中心交通局窗口统一送达申报单位或个人。
四、本办法由市交通(港航)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