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财源建设引导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4日23:38:36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1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财源建设引导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财源建设引导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日

湘西自治州财源建设引导资金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源建设资金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州产业建设步伐,扩大经济总量,夯实财源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财源建设引导资金,主要是指州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及其他部门对州内工业企业的财政资金投入和其他专项资金投入。
二、从2005年起,财源建设引导资金对州内产业项目投入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其资金来源为: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引导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工业发展基金的70%部分,科技“三项费用”的40%部分,农发资金的30%部分;
(三)商务部门向上争取的外贸发展资金中可用于发展加工企业的部分;
(四)财政部门向上争取的财源建设资金;
(五)其他部门争取的专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无偿资金。
三、财源建设引导资金在对工业企业上的扶持上,重点是州内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和外贸出口加工企业。同时,优先支持工业园区的入园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
四、财源建设引导资金的投入根据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渠道和州政府确定的财源建设项目,分别由各相关部门拿出具体方案,财政部门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州政府研究决定。其中外贸发展资金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外贸出口加工企业,农发资金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
五、对财源建设引导资金投入的管理主要采取政府参股的方式。资金投入时一律要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形成国有股份,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州人民政府持股管理。投资协议要写明投资的具体用途、要求企业达到的预期财税收入增长指标。国有股参与企业分红,所分红利上交财政或转为政府对企业的再投入而形成新的国有股份。
二00五年一月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