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

2020年07月06日23:49:24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1月8日在乌鲁木齐召开,会期预计为9天。会议的建议议程是:一、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审查批准2002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自治区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03年自治区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审查2002年自治区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3年自治区总预算(草案);
批准2003年自治区本级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审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
八、选举自治区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选举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通过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十一、选举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十二、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