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2020年07月23日09:09: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04年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引导和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经济运行监控、督查、协调、激励机制。特制定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2003年度完成工业总产值超亿元企业。
(二)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二、考核对象
被考核工业企业法人代表。
三、考核指标
(一)工业总产值。
(二)产销率。
(三)产品销售收入。
(四)实现利润(控亏额)。
四、指标考核依据
(一)目标值确定:根据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被考核单位实际经营状况,以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为基数,确定本年度目标。
(二)目标实际完成考核依据:以经审核的市统计局年终报表和经审计的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报告为准。
(三)对无可比口径,并对新乡市工业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考核时,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奖励金额。
五、指标考核办法
指标考核实行百分积分制,采用“分项计分,综合考核”的办法,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者,为完成目标。每项指标均有基础分,视目标完成情况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
(一)工业总产值(30分)
完成目标值的得30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二)产销率(15分)
完成目标的得15分,每超目标0.5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目标0.5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三)销售收入(25分)
完成目标的得25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四)实现利润(控亏额)(30分)
实现利润(控亏额)完成目标的得3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本项分数最高不超过100分,实现利润绝对额低于100万元的加分不超过2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年度经营由盈转亏的企业不得分;未完成控亏目标的企业不得分;企业年度经营由亏转盈的得30分,盈利每超目标10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五)企业签订目标时,以全市总目标为基数,每超出总目标1个百分点加1.5分,每低于总目标1个百分点扣1.5分。
六、奖惩
(一)通报表彰。年终,对被考核工业企业完成目标的前十名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先进企业,同时授予目标责任人优秀厂长(经理)称号;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物资奖励。由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目标完成单位进行奖励。
1.完成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完成目标的奖励基数为8万元,按超目标比例同比例增加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奖励金额=奖励基数+(得分总数-100)÷100×奖励基数
2.完成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完成目标的奖励基数为3万元,按超目标比例同比例增加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同上。
3.完成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完成目标奖励基数为1万元,按超目标比例同比例增加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同上。
4.实现利润绝对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目标奖励基数按产值亿元以下企业标准执行。
5.工业总产值、实现利润、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中,有两项低于全市平均目标的不奖励,(困难企业和有特殊情况的企业目标签订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所签订的目标考核)。
6.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目标责任人年度评先资格,并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调整挂钩。
七、目标考核程序和监督
(一)目标考核值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根据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和被考核单位实际情况下达。
(二)市直亿元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由市政府同被考核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市直亿元以下工业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由市政府委托市经贸委同被考核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亿元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被考核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
(三)目标签订后,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控。每季一督查,半年一通报,年终考核奖惩。
(四)被考核单位在本年度内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人为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在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中,上报各项经济数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取消荣誉称号,对责任人收回奖励,严肃处理。
八、组织领导
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工作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经贸委经济运行局)负责具体实施。
九、其他
(一)市直工业企业由市政府负责进行考核奖励。
(二)各县(市)、区负责考核本县(市)、区重点工业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