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年07月23日05:29:58
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的任务: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上级机关工作部署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通过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抗诉案件,不构成犯罪撤回起诉的案件,需要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六)讨论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立案后撤案的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七)讨论本院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提请或建议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八)讨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而需要通知其立案侦查的案件及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九)讨论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十)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及专题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或案件,由承办部门填写《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或案件报告表》,经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七条   审查批捕案件应当在审查期限届满三日前,其他案件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七日前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八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且提请讨论的程序符合规定;
(二)提请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材料齐备;
(三)提请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人、承办部门及主管检察长有明确的倾向性意见;
(四)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已按规定印制。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日常事务。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与本院办公室合署办公。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负责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二)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
(三)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四)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
(七)负责对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总结和案例编纂工作;
(八)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有关事项和案件,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承办。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前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承办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作出会议预案(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和列席人名单),报检察长审定。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相关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和案件,应当全面听取承办人和承办部门的汇报。
有关事项由承办人和承办部门有关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
(一)事项缘由;
(二)事项内容;
(三)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
有关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和承办部门有关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
(一)案件来源;
(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情况;
(三)诉讼过程;
(四)审查意见;
(五)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列席人员由检察长决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讨论的事项或案件发表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参考。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对讨论的事项或案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的决定,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对讨论的事项或案件作出决定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如果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意见一致,即应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对于讨论的事项或案件,如果检察委员会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办理。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再行审议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如果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应当再行讨论。


    第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审阅签名。


    第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部门。承办部门应当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
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以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形式通知承办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承办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程序提请检察委员会复议。
承办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执行情况。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依照工作程序应当公开公示的以外,均须保密,不得泄露。泄露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