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若干规定

2020年07月09日18:40:54
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强化素质”的队伍建设方针,进一步规范检察权的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树立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确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执法的思想,弘扬“清正廉明、护法为民”的检察职业道德,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坚决做到:爱检敬业、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遵纪守法、清正廉明、刚正不阿、护法为民。


    第三条 发扬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耐心细致,不骄不躁的作风。严禁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对群众来访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问题有回声,不推诿,不刁难。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听取。对群众来电认真接听,仔细记录,妥善处理。对群众来信不拖不压,秉公处理。为群众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对群众举报依法受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严禁把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保护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认真查处。


    第四条 全院各职能机构和全院干警必须积极、慎重地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案,严肃办案纪律,坚持文明执法,严禁违法违纪办案。
1、严禁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
2、严禁利用检察职权插手经济纠纷、帮助企业追款讨债、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搞创收、进行有偿服务;
3、严禁对犯罪嫌疑人(被初查人)违法讯问、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变相体罚虐待,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变相的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
4、严禁对证人违法询问、体罚虐待、变相体罚虐待、采取强制措施、变相的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
5、严禁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逃跑、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6、严禁违法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必须依法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另行指定地点搞变相拘禁;
7、严禁违法搜查。搜查要依法进行,既要全面、细致、深入,又要文明、妥当,讲究技能和方法,不能把搜查变成抄家,不得随意拆、砸被搜查人及其家人的财物;
8、严禁违法扣押、查封、冻结、没收公私财产,不得随意冻结企事业单位的银行帐号;
9、严禁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侮辱人格;
10、严禁滥用职权任意剥夺、限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严禁伪造、隐瞒、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以体罚、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方法收集证据;
12、严禁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徇情枉法、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包庇放纵犯罪分子,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13、严禁超期羁押。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14、严禁使用检支滋事,滥用警车、警灯、警报器,滥施械具,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15、严禁不顾国家整体利益,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得违反法律,偏袒本地区发生的一切违法犯罪案件和当事人;
16、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17、严禁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或检察人员身份违法违规从事、参与有关单位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如被指令或邀请参加,应予解释和拒绝,确实难以拒绝的,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在得到检察长的批示前不得擅自动作;
18、严禁在办案中逞威风、耍特权、比条件、讲排场、以势压人、欺压群众;
19、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发案单位的人、财、物办案,与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
20、严禁违法违纪违规截留、侵占、挪用、使用、占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擅自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


    第五条 检察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做到“十个不准”。
1、不准到发案单位谋取私利;
2、不准以任何借口、采取任何形式为涉及亲友或其他人的案件说情或进行干预;
3、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或钱物,以及参加上述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4、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
5、不准让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支付请客送礼或其他活动的费用,以及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占用发案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款物、交通、通讯工具;
7、不准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参与娱乐性经营活动,或者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8、不准经商办企业、搞第二职业,或者参与、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以及有偿的中介活动;
9、不准利用检察职权采取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好处,提供方便条件;
10、不准着检察服从事非公务活动,或者将警车用于非办案活动。


    第六条 党的领导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同加强党的领导统一起来,严格执行法律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统一起来,开展检察工作同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统一起来。


    第七条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建立与人民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汇报工作、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听取建议、邀请视察、提供资料、答复问题。对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过问的案件,认真负责地落实和办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反馈。


    第八条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与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虚心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主动争取支持和帮助。加强与宣传主管部门、新闻舆论界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改进和加强宣传工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第九条 不断发现、大力培养有影响力、感召力的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先进典型。利用多种媒介、采用多种形式、运用多种手段予以宣传表彰。


    第十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推行“办案作风纪律监督卡”制度。向社会公布办案纪律,提供监督方法,明确监督途径,请发案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执法遵纪情况进行评议,填写在监督卡的回执栏内,由本院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收回,作为考评检察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健全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投诉举报制度。对有关机关、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反映、投诉、举报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迅速反应,认真对街,及时办理,严肃查处,适时反馈。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对自己的违法违纪问题,主动检查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免予或不予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甚至隐瞒、掩盖的,明令禁止后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限期纠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严肃处理。领导袒护的,追究领导责任。对于曾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检察人员,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