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09日13:42: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4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批准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保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 实施意见:
一、目的、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要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的检察体制为总目标。通过机构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样机关上级领 导关系,合理配置职能、设置机构、编制人员,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 高执法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配置职能。重点是加强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职能分解,明确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理顺同一 检察院内设机构间的关系。省级人民检察院重点是强化对全省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 职能、组织指挥职能,提高直接参与办理大案要案的能力。
(二)规范、调整内设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应本着精简、统一、 效能的原则,在《意见》规定的机构数额幅度内设置。内设机构一般分为必设机 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两类。名称要科学、规范。
省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 含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 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 行政装备处(了可分设为行政处、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处。
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 置。
市(地)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 需要确定。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市(地)人民检察院内设处(部、室、 局),县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科(室、局)。
(三)确定领导职数配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在《意见》规定的幅度内确 定领导职数的配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须增加或减少副职职数的,应 与当地编委协商确定。
(四)合理使用编制。地方各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机构的职责和工作量,重新核 定各内设机构的编制数。
地方增拨给检察机关的行政、事业编制不应冲销检察行政编制。
(五)搞好事业单位和后勤服务机构的改革。事业单位要逐步与机关分离,逐 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借用检察行政编制的,要积 极向地方编委申请事业编制,逐步退还检察行政编制,以充实检察业务部门。
要精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后勤服务机构,尽量减少后勤行政人员,不断提高 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把后勤服务职能从机关分离出来,设立 服务中心,用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管理。


三、方法步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整个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要求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具体实施可分为以下四个 阶段:
(一)学习动员。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意见》及有关文件。通过学习提高 对机构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二)制定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意见》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机构改革方案。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须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并报同级编委 审批的方可实施。省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市(地) 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方案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改革 方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
(三)实施方案。包括机构职责的审定,内设机构的调整,人员编制的核定, 机构负责人的确定,干部的交流和分流,对个别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清调 等,都要逐项认真落实。
(四)检查验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完成后要进行总结;上级人民 检察院应及时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送 高检院政治部和地方编制管理部门。

四、注意问题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是检察机关的一件 大事,要依靠当地党委领导,争取编制部门支持。各级检察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具体领导,精心组织。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机构改革工作的全过程,保证机构 改革方案有序、稳妥地实施。
要顾全大局,严格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 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机构管理要归口。上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不应对下级 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具体要求。
(二)实事求是,调整机构,制定方案。机构设置要从理顺关系、强化职能的 总要求出发,该增则增,该减则减,该并则并。要分清职责,尽量减少层次,减少 交叉,避免重叠。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必设机构一般应与高检院对口。市(地)级人 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必设机构不强求与上级院对口。
经与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商,政治部内设机构不占《意见》规定的机构数 额。干部教育训练、法警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等机构可以设在政治部内,也可以 单独设立。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机构的设置,与地方编委协商确定。
个别因特殊需要,须超限额设置的机构,应与地方编委商定,或送高检院审核 后报中央编委审批。
(三)把机构改革与贯彻《检察官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机构改 革要体现“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健全完善检察工作运行机制和办事规则, 加强检察机关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对不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员必须清理 调出;凡在1993年7月1日后未经考试考核录用的人员必须重新进行考试,不 合格者要坚决予以清退。
(四)妥善安排,统筹兼顾。机构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要妥善处理好机构改革与反腐改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加强执法监督等业务工作的关系,保证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