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廉政建设“八不准”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15:13: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建委发[2003]51号
委属各单位: 
现将《市建委廉政建设“八不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市建委廉政建设“八不准”规定 
 
根据中纪委、省、市纪委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建委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廉洁从政水平,特制定如下“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全委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准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基层单位不得以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等活动及其他形式或名义向上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及有价证券。 
二、不准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和资金运作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和资金运作以及人事任免等问题,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不得将国家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不准授意、指令、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委托理财、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 
三、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准使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个人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各级要严格执行公务活动接待标准,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到基层、社会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现场办公等活动,一律不接受宴请,不在基层单位、社会单位就餐,确因时间关系等原因非就餐不可的,一律在食堂就餐或吃工作餐。到基层和社会单位办公,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不准擅自组织到国内外考察。 
各级工作人员出国(境)必须经正式批准后履行正常手续,不允许参加自己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合的出国。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境外公司和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境)访问。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出国旅游活动。出国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绕道旅行、增访与任务无关国家,延长在外时间的,增加的费用一律自负,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严格控制国内考察。压缩组团规模、压缩时间、压缩经费。考察结束后,要写出考察报告。 
五、不准向企业乱收、乱摊派费用 
各级和各部门包括协会等单位,不准设立名目或以其他理由乱向企业收取及摊派企业和个人不应承担的费用,合理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正式手续。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个人不准在外单位或所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不准经商、办企业或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七、不准借婚、丧、治病、出国等敛财 
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及各级工作人员,不得借婚、丧、治病、出国之机收取单位和个人资财以及借机索要物品和费用。 
八、不准违规参加社会经济活动 
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提成、手续费。不得以借用、试用等名义无偿占有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