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0年07月06日23:38:3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1)2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全面、正确地贯彻《立法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使政府立法工作与我省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我省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深刻领会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提高立法工作质量,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要遵宪法的基本原则,自觉地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我省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重点研究解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要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能简单地重复和照搬国家和其他地方的立法内容。
要全面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规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要将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认真研究行政审批的必要性,能不设的不设;需要设的,要明确条件,精简办事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正确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时,对行政机关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其必要权力的同时,规定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规定其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实现其权利的措施和途径。
要正确处理惩罚和引导的关系,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要罚当其过,制裁得力;同时要重视对人们行为的引导,从制度上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既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大胆创制新的规范,又要注意慎重立法,严守地方立法权限。对不属于地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得随意立法;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一律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二、加强立法预测工作,周密安排立法计划
省政府各部门、有立法权的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立法的事项进行科学的论证和研究,区别轻重缓急,拟定本地区、本部门近期、远期的立法规划,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地充实完善,保证政府立法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有立法意向的省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末之前,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的拟列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在提报立法项目时,要同时提交拟列项目的初稿、说明和有关调研论证以及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的报告。凡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各部门必须向省政府提报立项,由省政府统一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省直各部门提报的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统筹规划,拟定省政府立法计划草案。要重点研究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和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税费改革,规范市场行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产业发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事业等方面的项目。要使我省的政府立法工作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的需要,在国家为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后,及时修订我省有关法规和规章。要坚持立、改、废并重,在立法的同时及时清理现有的法规和规章,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要适时立项。
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两市的政府立法工作与省政府的立法工作相协调。两市的立法计划草案在市政府审议前,应当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以确保全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协调统一。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确保立法计划顺利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对只涉及某一方面事务规范的法规、规章,可由该项事务的主管部门承担起草任务;对综合性较强、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项目,可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共同起草。
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把起草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大事来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起草人员,划拨必要经费,保证工作进度和提报时间。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积极参与协调,并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法规、规章文稿,必须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在拟提报省人大常委会例会或省政府拟发布时间前4个月,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并附立法依据、起草说明、协调情况报告等有关材料。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要求,严格审查法规、规章文稿,要经过周密细致的调研、论证、协调工作,对文稿的合法性、可行性和体例结构进行严格把关。审查终结后,要形成审查报告,于省人大常委会例会前或省政府拟发布前30日附起草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出的法规、规章草案、说明,相关资料,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
与立法事项有关的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要组织包括管理相对人在内的有关方面人员讨论研究,并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立法协调会,要安排能代表本机关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协管省长助理、副秘书长协调,由分管省长签批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秘书室。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要在省人大常委会例会前20日提报省人大常委会。

四、严守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质量
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在政府审议阶段,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工作。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主动接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起草时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多与有关部门沟通,求得支持,并将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法规、规章草案提报省政府常委会议审议前,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立法的相关情况。
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参加立法活动。对协调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意见,要从全省人民的利益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法规、规章草案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另搞一套。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协调过程中发现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无力协调决定的,必须及时向省政府说明情况,由省政府做出决定。不得久拖不决,贻误立法时机。

五、注重立法工作人员的选用和培养
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必须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制工作人员队伍。政府及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国家正规院校法律专业优秀毕业生中,通过考试录用补充政府立法工作人员,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定期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保证其在政治、思想、观念、知识和业务能力等方面适应立法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