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20年07月06日23:49: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的提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定的事项;
(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批准;
(五)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变更;
(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请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十)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或变更全市性纪念日、市树、市花、市徽、市标;
(十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要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或建议:
(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年度审计报告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的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六)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
(七)由市本级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含预算外资金)或对全市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八)本市辖区内,资江、洞庭湖治理方案的实施情况;
(九)由市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经贸、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
(十)市本级医疗、失业、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教育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十一)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全市人口、资源与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
(十三)危及社会稳定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特大事件及重大灾害处理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它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方案,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有关批准机关审批。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国家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依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个别特殊情况,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时间、方式、途径,按照《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由主任、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必须到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对访问作出答复。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报告不实,在答复询问时隐瞒实情的,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