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疫苗采购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5:13:2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卫人发[2011]460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宝安区、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药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疫苗的采购管理,规范购销行为,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采购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血液中心(血站)、疾控中心建立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疫苗采购价格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一)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所有医疗设备。

(二)通过省集中采购渠道采购的各类高值医用耗材。

(三)自省疾控中心定向采购的二类疫苗。

(四)单位自行采购的单价5万元(含)以上医疗专用设备。

(五)单位自行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和材料、影像胶片和敷料、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等四类医用耗材。

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示的范围。

二、公示内容

以购销合同及购货发票为基础,公示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名称。

(二)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数量和采购单价。

(四)特别附注说明。

(五)单位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

特别附注说明包括随购配件情况、保修保险及培训服务情况等。

三、公示时间

各单位须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相关内容。

四、公示方式

各单位凭单位管理账号和密码登陆我委网站的“医疗卫生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在“设备耗材采购价格公示”栏目下按照提示和要求录入公示内容。

五、查询方式

在我委网站“网上查询--采购结果查询”栏目下公开查询。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有效推进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疫苗采购价格公示工作。我委和各区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公示信息的检查监督和分析对比,并将检查结果与每年的医疗质量评估工作结合起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其工作责任。

(二)公示工作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履行采购职能的科室负责,明确岗位责任人。从6月下旬开始,各单位可进入系统录入公示信息。为确保今年公示资料的完整性,各单位在6月底前将1至5月的采购信息补充录入公示系统。

(三)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对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投诉、咨询事项认真查对、核实,及时给予回复。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应及时向主管部门、采购部门汇报。

(四)管理账号或密码失效、丢失的单位,于5月底前将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姓名、手机(重要)等信息函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25535994,25503213,或由主管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传真我委。经我委审核后将登陆账号和密码短信通知相关人员。重新申请账号和密码的单位,以前的账号和密码同时作废。

(五)公示系统由市医学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咨询电话:82299566。

(六)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各单位之间可充分利用采购价格公示结果,在一个年度内允许跟标采购。

特此通知。

(联系人:侯力群,联系电话:25503213)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