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07月13日02:38: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首席技师,是指在我省技能人才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在全省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省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

第四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其技艺为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5年内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称号获得者;“ 陕西省技术状元”、“陕西省生产技术攻关带头人”称号获得者;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同行业中最高生产、销售记录者;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五)编制国家级工艺标准、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3人以上)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第三章  选拔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生产、科研、服务一线的技能劳动者中选拔。陕西省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

第六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人选,各市、县(市、区)的,由各市组织部门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所属市、县(市、区)单位包括非公有制单位的推荐选拔;省属和中央在陕企业的,由省国资委组织推荐选拔;科研院所的,由省科技厅组织推荐选拔;国防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推荐选拔;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方面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推荐选拔。拟推荐人选经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级各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推荐申报陕西省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资料:
(一)《陕西省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成果和获奖情况等证书证明;
(四)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五)所在单位、归口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第七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陕西省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和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

第八条 对拟确定的陕西省首席技师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被批准为陕西省首席技师者,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命名表彰,颁发“陕西省首席技师”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九条 建立省级首席技师奖励制度,被授予“陕西省首席技师”称号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纳入省优秀人才资源信息库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理论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参加技术咨询等活动,在技术项目申报、经费支持上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

第十二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所在单位每年对首席技师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安排15-20天的带薪休假,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脱产学习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承担“名师带徒”义务,进行人才培养。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陕西省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间内有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