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炭经营企业201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9:14: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经信运[2011]326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上海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05年-2010年上海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煤炭经营企业201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检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1年6月27日至8月27日。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的重点为:

1.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合法经营的要求。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有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购销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产品的;购销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的;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偷漏税款的;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未取得2007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仍在从事煤炭经营的。

2.是否符合《规划》中明确的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标准。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要求800万元以上);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储煤场地面积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年销售量是否达到要求。

3.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服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检查煤炭企业是否受到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处罚。

4.是否符合自检材料报送和如实填报方面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自检材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或虚报材料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程序

1.企业自检:所有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填写《上海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网上直接填报相关资料(网址为jjyx.shec.gov.cn/coal,用户名和密码与填写《煤炭资源与销售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相同)。其中2009年煤炭销售量达到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企业,只需通过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即可;2009年煤炭销售量在10万吨以下的企业及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的企业,需将年检有关材料于7月18日前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经委(商务委)。

2.区县初检: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要主动和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保持联系,做好在本区县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初检工作。对2010年煤炭销售量在3万吨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初检不予通过;对2010年煤炭销售量为3万吨-10万吨的企业,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

3.复核和抽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初检材料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复核和抽查工作于2011年8月27日前完成。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给年检合格证或换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年检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可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下载,网址:www.sheitc.gov.cn);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5.销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6.上海市统计局《煤炭资源与销售完成情况》统计报表(该报表请在网上填报,网址:http:// jjyx.shec.gov.cn/coal)。

六、年检要求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节点做好初检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如实填报年检有关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做好自检工作,按时准确填报年检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