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年07月12日08:32: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08]5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五日
珠海市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融资扶持
第一条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设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2007年市财政预算安排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加大扶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二条 政府积极建立并大力推广由政府、银行、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四方合作的“四位一体”融资模式,为全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快捷、方便的贷款融资服务。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 “四位一体”融资模式风险准备金4000万元,力争每年解决8亿元的贷款需求,逐步缓解融资难题。
鼓励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不断探索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补助信用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市重点支持3-5家资产优良、管理规范、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支持建立信用担保协会,发挥协会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
二、技术进步
第四条 加强民营及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鼓励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申请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立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申请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目录,定期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发挥企业技术中心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技术升级的作用。对新认定为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并承担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由市经贸部门每年从中选择对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促进作用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每年在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目录中,挑选创新能力强、企业管理运作良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申请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20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鼓励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积极与国内外有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共建自主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对研发机构进口符合产业政策的、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由市经贸部门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第六条 鼓励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在引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同时,注意消化吸收再创新。对民营及中小企业重大关键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的技术改造项目,市技术改造资金给予大力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同时由市经贸部门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第七条 政府引导民营及中小企业把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与建立产品和企业的自主品牌结合起来。市政府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要加大引进名牌企业的力度。我市新引进符合产业集群目录的名牌企业,可以按照《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的规定,给予奖励,获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名牌名标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加快推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大学园区资源,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为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自主创新体系。对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予以优先安排。
第九条 政府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获得国家和省资金扶持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等项目,市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专项资金配套扶持。
三、优化环境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形成以市、区、镇(街道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骨干,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机构公益性服务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服务网络,满足中小企业的基本需求。建立全市信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中国中小企业广东珠海信息网”,逐步建立中小企业项目库、人才库、政策法规库、产品供求库、技术信息库等,形成网上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健全创业辅导、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完善中小企业初创代办服务,为中小投资者创业提供“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依托市、区、镇(街道)三级联动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将代办服务的窗口前移,进一步扩大代办服务的范围,探索前置性审批等业务的代办服务。
第十二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加强对民营企业投诉的受理,建立响应民营企业投诉的快速反应机制。
第十三条 注重组织对民营及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学习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民营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干部或工作人员各类学习、考察、培训时,适当邀请或专项组织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
第十四条 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中小企业产品展示窗口,包括实物展示厅和网站,为全市中小企业产品供销提供平台和服务。旅游、流通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游客、流通企业前往实物展示厅参观、参展。
第十五条 市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制订客观反映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切实做好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区(经济功能区)民营经济工作进行专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