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0年08月08日20:56:56
发布部门: 海南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06]8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构建现代产业集群,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企业(含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主要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区域总部、专业总部)。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成立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外事局、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协调落实有关对总部企业的鼓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已在珠海注册及新设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计税利润额不低于2000万元;
3.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
4.上年度上缴本市(或现驻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5.企业在本市境内外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在3个以上,并对这些企业负有管理服务职能,同时负责对其管理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在珠海汇缴清算。
对于工程咨询(设计、监理等)、会计服务、评估服务、法律服务机构等行业,可视实际情况降低认定标准(各项指标下浮不超过10%)。
国内外知名企业迁入珠海注册和设立分支机构的,符合上述条件,凭申请书和投资计划书直接报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认定。
第五条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下列要求向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
(一)已在珠海注册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3.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局、地税局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拟在珠海新设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部门企业预登记名称核准件(复印件);
2.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承诺书;
3.公司投资计划书和市场报告书(复印件);
4.主要投资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第六条 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及时上报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作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认定;准予认定的,发给认定证书,不准予认定的,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从接到材料起到审查结束作出决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拟在珠海新设立总部的企业,迁入珠海一年后,经复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即可享受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总部企业应按规定接受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部门联合年检。
第八条 土地优惠政策:
市政府在城市用地中规划预留用于总部企业建设自用办公场所的专用用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专用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以高于现行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低于现行办公用地土地出让金为标准,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政策确定。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实际供地能力,专用办公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10000 M2之间。其中申请企业的上年度税收地方分成收入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可给予3000-5000 M2专用办公用地;申请企业的上年度税收地方分成收入达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可给予5000-10000 M2专用办公用地。具体按总部企业实际需要在上述控制指标范围内供地。
专用办公用地不得改变办公用途,允许总部企业将不超过其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的1/3用于出租。
总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
专用办公用地的转让、抵押应先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其转让应在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非总部企业成为受让人的,须按现行办公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补交差额。
第九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对已在本市经营并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按下述条件予以优惠:
1.对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实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市政府对其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对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实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市政府对其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实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在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对其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二)个人住房补助。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及企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珠海缴纳个人所得税具备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的住房补助:
1.上年度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按每人1万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上年度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按每人2万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上年度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按100 M2和50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上年度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按100 M2和80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上年度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按100 M2和100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 总部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便利:
1.外籍管理人员来华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函(来华后的投资者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优先办理较长期居留许可通知函);
2.中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因公务出访可按规定通过因公渠道申办出国(境)手续。
(四) 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注册登记便利:
1.支持外资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及面向中国大陆的商品批发与零售机构;
2.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五)总部企业经由本市人事、劳动等部门正式招聘并办理用工手续的高级人才在子女入学方面给予便利,子女入学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有关待遇。即经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到居住地就近的学校就读。
(六)总部企业及其在珠海的附属企业,在申请使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等财政资金时将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参照现有对内、对外招商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促成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包括跨国企业、上市企业、国家名牌企业等)进驻珠海的各区政府进行奖励。
各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自2006年起预算安排2000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总部经济发展。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所需的支持资金,根据其地方税收收入归属分别由同级政府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连续两年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发文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意见中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