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6日00:15: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 2006]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西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并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下同),适用本意见。
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 [2003]143号)划分。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市经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各自分管行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青海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各行业中小企业重点发展指导目录。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重点扶持与支柱产业、优势行业分工协作、专业配套的中小企业。
各区、县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综合指导和服务,督促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以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不得歧视中小企业,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五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第六条   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确立中小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法规,改进和加强政府指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新岗位;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孵化和扶持发展一批中小企业,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竞争能力;进一步引导中小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中小企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七条   主要目标:各区县 “十一五”期间中小企业经济总量年均增长25%以上,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中小企业的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多元投资、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群体基本形成,到2010年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超过1.6万家(不含个体工商户),新增500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300户左右,新增130户;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达到50户左右;2010年中小企业就业人数较2005年增加10万人左右;初步形成中小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一批中小企业成为企业文化先进、战略目标明确、管理方法得当、运行状态良好的先进企业。

 

第三章 财税金融支持

    第八条   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2006年基础上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投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区、县政府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   税务部门必须落实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金融机构要拓展服务领域,调整信贷结构,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手续;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新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对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金融部门对拟上市中小企业要提供金融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引导、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典当、风险投资、招商引资等渠道融资。


    第十二条   市、区县政府要采取奖励措施,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四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制度。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基础,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和法人信用等情况,建立西宁市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西宁市电信公司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平台,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与共享的社会化。
市经委牵头组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征集、管理、信息发布等机制。
中小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信息网络了解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资去向,利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积极争取省上和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
搭建以政府引导、市场化、企业化运作的信用担保体系和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法人资本和民间个人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投资领域,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国家免税条件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五条   组建国有控股的“西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贷款担保、下岗职工小额贷款担保和其他信用担保。
各区县要安排一定资金,设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


    第十六条   市、区县政府财政应当建立用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补贴制度。


    第十七条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用担保行业准入条件,建立、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补偿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协调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

 

第五章 创业扶持

    第十八条   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都可以进入并依法从事经营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对初创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规划、用地、注册资本登记等方面予以支持。允许通过土地整理、置换等办法解决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对初创的小企业 ,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第十九条   鼓励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允许以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作价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创办新企业的,其出资比例由全体股东协议确定,对其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做限制。


    第二十条   对下列中小企业,税务部门要主动指导和帮助其申办减、免税手续:
(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符合减免税范围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生产性中小企业;
(四)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五)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事业部门要为创办中小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免费咨询和信息服务。
对拟创办中小企业的失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由政府资助免费进行创业辅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器。通过政府租金补助方式扶持创业型中小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

 

第六章 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经市科技局或市经委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专项资金等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中小企业设立技术中心。经确定为市级或经推荐被确定为省级或国家级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有关部门要协助争取省上和国家重大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并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创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科技局认定,达到标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各项政策。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省、市等各级科技中小企业孵化器,在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资源配置为基础,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为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
支持和鼓励发展资源节约型、劳动密集型、社会服务型、环境保护型中小企业。
环境保护部门对中小企业要积极扶持、热情服务、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指导中小企业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资源配置。重组企业土地、房屋和车辆过户可按变更或换证方式办理,减免契税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和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小企业应当积极争取通过开展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第七章 实施品牌战略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加快产品开发、加大科研投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对列入市品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优惠。


    第三十二条   中小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级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以及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市、区县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产品依法给予保护,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章 实施人才兴企战略

    第三十四条   优化人才环境。市人事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帮助中小企业引进紧缺人才。打破所有制、部门、身份等界限,采取柔性流动、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尤其是特别优秀的人才。中小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中小企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申报评审职称。人事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开发布技术职称评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劳动部门要制定劳动力和职业培训规划,加大对培训工作的投入,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尽快建立职业培训、培训人员实现就业和培训经费补贴相挂钩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企业用工与培训机构相挂钩的定向培训工作机制。政府经费补贴培训人员每年达到三万人次以上。中小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第三十六条   把中小企业家培养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家参加有针对性的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七条   整合现有培训机构资源,促其向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方向迈进,大力提升培训质量,为中小企业培训所需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市场营销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九章 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第三十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走园区经济道路。各区县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制定中小企业园区(功能区)发展规划,按照城镇发展总体规划,高标准建设一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功能齐全的工业功能区和专业加工小区,作为中小企业发展载体;积极引导相同、相似、相关的中小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向园区(功能区)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和循环经济道路,形成小企业、大产业,小产品、大市场的局面。


    第三十九条   引导中小企业集群发展。鼓励中小企业按自身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在特定区域集群发展。凡以产品为纽带,形成鲜明区域经济特征的企业集群,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规划、财税、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第四十条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发展成为“小巨人”、“小强人”,带动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第十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鼓励支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政府行政协调服务机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商业性服务机构相结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交流、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资金融通、法律援助、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人员培训、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由市经委牵头,依托政府网站,建立和完善西宁市中小企业信息网。通过中小企业信息网,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公布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发布企业各类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快捷的信息服务和展示企业形象的网络平台。


    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局要通过多种方式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利用科研设施,建立可供中小企业共享的共性技术创新载体,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进步。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人才引进等服务。市政府资助建设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实验室,按照“市场导向、公共财政、社会共享、开放管理”的办法,实行低标准收费。


    第四十四条   由市经委牵头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协调办公室,负责规划培育与发展中介组织,监管中介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解决中介组织有关问题。大力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会计、法律、资信评估、海关报关、税务代理、海外市场代理等各类公共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中小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专业化管理队伍。


    第四十五条   西宁市工商联、个私协会、中小企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中小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主动为中小企业服务,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产品开发、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环境建设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号)等国家、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政策规定,制定和细化落实政策的措施、程序,并公布于众。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政策和规定,构建对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八条   市经委牵头,会同监察局、工商局和工商联组成西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落实督查办公室,督查政府有关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受理中小企业有关政策不落实、行政不作为等投诉事项。


    第四十九条   贯彻实施《西宁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暂行规定》,坚决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于中小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继续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依法加强对企业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行为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经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运行环境。

 

第十二章 组织保证

    第五十条   成立西宁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制定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定期召开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与组织协调。


    第五十一条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问题。


    第五十二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尽快制定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意见或措施;各区县政府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提出自己中小企业发展目标和落实措施,并报市政府和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