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热计量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22日21:47:5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08]50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供热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文件精神,推进供热计量是当前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是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的主要措施。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供热计量建设是推进供热计量的关键,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省供热计量的建设,实现供热节能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完成供热节能减排任务
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明确要求“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各、市县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供热计量收费作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举措,落实好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各市、县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供热计量工作。各市、县要加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供热计量的节能意义,提高全社会供热节能意识。
二、明确目标,全面实施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供热计量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面推进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逐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从现在起,全省所有新建采暖建筑采暖系统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所有新建供热工程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三、统筹安排,制定供热计量规划
供热计量要从规划抓起。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时,要增加有关热源、热力站、管网、用户供热计量的内容。各市、县还要根据本地节能减排的任务目标,编制本地的供热计量规划,合理安排工作量,推进新建采暖建筑供热计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规范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DB23/1269-2008)、《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T1206-2008)、《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规程》(DB23/T1265-2008)等有关供热计量的规定。
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都要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新建采暖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并试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新建公用建筑应在采暖系统入口处设置供热计量装置,实现分室(区)室温调节、分区热量计量。
新建供热工程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五、加强监管,抓好新建采暖建筑供热计量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照等各个环节的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保证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供热计量系统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建设必须要包括供热计量的相关内容,否则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供热计量设计的,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设计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招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文件中要包括供热计量设施和相应的概算,否则不得进行招投标。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开工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中要包括供热计量内容,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对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标准施工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设施质量的监管,对于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供热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和供热单位,共同按照《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供热计量设施进行把关,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销售使用,不得办理产权证,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六、研究探索,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测算,研究制定“两部制”热价和热计量收费办法。选择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要选择科学、合理的热计量技术路线,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操作简便、价格合理的热计量装置,并采集各项数据,计算节能效果。

二OO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