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2020年07月20日03:04:00
发布部门: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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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的必要性
省委、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5%左右的指标作为“十一五”期间全省必须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省人民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万元GDP能耗指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既涉及产业结构问题,又涉及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节能投入、财税政策、能源价格、科技创新、标准、统计、教育培训等政策机制,因此对省级相关部门应有评价。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在“十一五”期间肩负着十分艰巨的节能任务,必须紧紧围绕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目标开展工作。同时,为鼓励和引导节能相关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省节能目标的落实和完成,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节能有突出贡献和较大贡献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的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做到有奖有罚、奖惩结合。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立节能长效机制、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到位,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考核对象。
(1)各市人民政府。
(2)全省“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内容。
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的草拟、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评价时间和程序。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在省人民政府组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期间,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由省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评价。
(三)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
1.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与11个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占40分),二是节能措施指标(占60分)(详见附件1)。
各市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考核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省节能办每年3一4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5月底前将考核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3.考核等次。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年报和半年报作为考核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80一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一79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改进,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跟踪改进成效并重新进行考核。
(四)对全省“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
1.考核内容。
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双百家”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和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内“双百家”企业节能量为准,分年度的节能量以各市人民政府与“双百家”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双百家”企业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占40分),节能措施指标(占60分)(详见附件2)。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2.考核时间和程序。
“双百家”企业中属于国家确定的千户企业中86户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上报省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省节能办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2-3月份完成对86户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时,将考核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余114户企业应于每年l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每年3月份完成对“双百家”企业综合考核报告,并于月底前上报省节能办。由省节能办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3.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9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
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参加考核的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工作个人。
(二)奖惩等次。
1.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将奖惩划分为四个等次:对超额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特别奖;对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优秀奖,并结合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基本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激励其在下一年度更好地完成节能目标;对未完成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节能先进个人按其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成绩的大小,是否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评选。
2.省节能奖的特别奖和优秀奖共分为5个奖项。特别奖包括山西省节能突出贡献市级人民政府、山西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奖项设2―3个名额。优秀奖包括山西省节能先进市级人民政府、山西省节能先进企业、山西省节能先进个人。
3.符合节能奖评选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企业和个人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市级人民政府、企业同时具备多个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三)奖惩程序。
1.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负责省节能奖评选的组织工作。
2.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省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中央驻晋单位、企业奖励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推荐材料报省节能办。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由省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报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由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的奖项候选名单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选纪律,对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各单位的奖惩办法的具体规定。
1.对省直部门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部门,由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2.对市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市人民政府,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给予特别奖,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30万元,省里还加大对该地区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市人民政府,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并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0万元,省里还加大对该地区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基本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省里从严控制该地区要求核准和批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3.对“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奖惩办法。
省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特别奖。节能突出贡献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节能指标的基础上,节能量超额完成4万吨标准煤以上条件的企业中选出。省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50万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企业,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节能先进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基础上超额完成节能指标同时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中选出。省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20万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其考核结果按照《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纳入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之中。
4.对节能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
对于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每年评选50个左右授予节能先进个人称号,奖励每人1万元。
(五)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设立市级节能奖惩办法。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惩制度。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节能办负责解释。

省经委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