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29日06:29:4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宁政发(2007)146号)和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大会精神,切实做好2008年政府效能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以及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执行力为突破口,以提升政府服务质量为主题,把讲效率与能力建设结合起来,把“有限政府”和有效服务结合起来,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全面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全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责任型、节约型、和谐型的高效能机关,为发展宁夏、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围绕推进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制度建设是提高政府效能的根本,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效能建设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定制度、定标准、定措施、定职责”的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彻底梳理,行之有效的继续坚持,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和完善。要从解决职能交叉入手,解决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做到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需要多个部门负责的事情要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及相关的职责和运转程序,有效解决职能交叉、办事拖拉等机关突出问题,杜绝“脱岗、虚岗、串岗”、“有利争岗、无利推诿”等现象发生,促进机关管理规范、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廉洁高效。各级政府及机关建立的服务“窗口”,要从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方面考虑,制定有特色、操作性强、便于监督的服务承诺机制;要以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效能建设十项制度”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外延、标准程序,并通过政务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多种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要重点规范。各级政府要重新修订政府工作规则、议事规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没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没经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征求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集体讨论不决策”的规定,建立好领导督办和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
(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构建高效服务平台。
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三精简(精减审批项目、精减审批程序、精减审批时间)、四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三加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要求,本着于法有据、于民便捷、审批时限最短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已改为核准或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准以核准、备案之名搞变相审批;对已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事项,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后续监管工作。同时,要全面检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抓紧完成自治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力争“五一”前投入使用;各市(县)也要抓好本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各单位各部门要科学整合进入大厅的许可事项,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推行并联审批、集中审批,简化审批环节,提供一站式服务,防止出现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现象,力争达到使企业和群众“第一道门槛”就能解决问题、把事办好的效果。地方所有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项目一律进入大厅办理,中央驻宁单位要同步进入大厅开展服务;要拓展服务领域,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以及与行政审批关联度较大的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全程代办服务体系,进一步延伸服务链条、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质量。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传文、网上服务、网上办事、网上审批、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网上监督,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三)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完善阳光政务。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施政的基本制度,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抓好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着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实效。重点抓好“三公开”。一是公开办事流程。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岗位职责以及办事内容、程序、时限等必须公开。二是公开热点问题。凡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事项都要公开,重点公开事权、财权、用人权等敏感问题。三是公开行政执法过程和决策过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公布公开,增加透明度。从1月26日开始,自治区各部门一把手要在宁夏电视台黄金时段公开亮相,公开承诺为民服务的态度、为民服务的项目、为民服务的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制定清晰的服务说明,通过政府网站、宁夏日报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服务方式、服务信息、服务责任,逐项明确公开事项、流程和承诺办结期限,凡超过承诺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按默认制视为同意。要进一步完善办事窗口的政务公开,明示权力责任、办事流程、规则要求、服务承诺及责任追究,便于群众办事和监督。要加快各机关网站建设,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不断提高各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和谐发展。
针对招投标工作敏感度强,容易出现商业贿赂,滋生腐败等问题,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认真总结招投标平台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廉洁、高效、公开的招投标有效形式。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现有专家库进行整合,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参加评标,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工程。要建立自治区招投标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健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建筑工程一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平台。要严肃查处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通过查办案件推动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落实和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要不断完善和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方法,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自治区招投标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宁夏经济的和谐发展。
(五)加大效能监察力度,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围绕发展抓效能、抓好效能促发展是政府效能建设的主题,切实加强效能监督,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是推动宁夏全面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监察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政府效能建设的责任,从自治区大局出发,在营造发展良好环境上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狠抓严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集中精力,突出重点,抓住涉及行政效能的重要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加强对政府决策力和执行力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把各级政府和部门服务于重点项目建设、防御重大自然灾害关键时期的工作表现、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工作能力、兑现服务承诺的工作实效作为效能督查的重点,加大明察暗访和专项检查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有效纠正少数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要积极探索效能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效能督查方式方法,健全完善效能督查机制,不断增强效能督查效果。要建立效能监督员队伍,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项效能监督活动,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六)注重抓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工作能力。
结合学习十七大精神,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求实意识,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学习有关制度规定,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和现代科技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安排好全区10期公务员培训,分期分批分层次抓好以处级干部为重点的轮训,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干事、创业、为民”的能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开展好“讲激情、比创业,讲服务、比奉献,讲执行、比效率,讲清正、比形象”的“四讲四比”活动,使干部职工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推进发展为主题,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进一步增强迎难而上、勇往直前的坚强意志,保持干事创业、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塑造信心百倍、率众而为的人格魅力,并转化为强化执行、提高效能的内在动力,努力形成“定了干、干必成、成必优”的良好氛围,确保效能建设取得实效、长效。
三、几点要求
效能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作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各单位各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
坚持把开展效能建设作为促进自治区全面建设发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抓,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既要抓好本级,又要指导好下级,带动全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至少确定一名干部负责效能建设日常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把效能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利用多种形式对效能建设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大力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与效能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投递,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找出特点、亮点,抓出特色。
(三)整体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选题立项抓好落实,整体推进。要深入查找制约工作效能的根源和弊端,认真整改,务求政府机关作风、行业风气明显好转,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真正形成人人讲效率、处处讲效能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目标考核。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强化分类指导,实现整体推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对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物质奖励,考核差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和其它处理。
(五)受理效能投诉,加大督查力度。
各地、各单位都要健全效能投诉体系,形成上下、左右连接,统一有序的受理网络,为群众投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把损害发展环境,影响机关效能,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列入受理范围。坚持“四个不放过原则”(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澄清不放过,违规违纪问题及相关人员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群众对办理结果和办理态度不满意不放过)。对调查属实的投诉问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制度暂行办法》、《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全年至少开展3-5次明查暗访。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2008年效能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