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17:30:30
发布部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办发[2011]6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在全州范围内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含卧龙特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及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分别简称单位和职工)。

第四条凡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都应依法履行失业保险参保义务,并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条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全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六条全州失业保险当期参保扩面、征缴任务由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应参保人数、上年度州平均工资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编制基金预算,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纳入对各县政府工作单项目标考核。

第七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基数,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州本级、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州本级、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缴计划,按月或按季征缴失业保险费。各县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在每月25日前全额划到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于月底前将全州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全额划转州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十条全州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统一标准执行。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州本级、各县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时,由州本级、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季向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款计划,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季度全州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初始月10日前向州财政部门申报。审核后,由州财政专户拨付州本级支出户,再由州本级支出户划拨各县支出户,由州本级、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以上审核、划拨流程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前各县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本办法实施次月20日前,从结余基金中划转可维持3个月正常支出作为周转金到支出户。在划转3个月的周转金后,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于本办法实施次月25日前,统一由各县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缴州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全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州本级、各县保留按规定开设的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州、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基金的征缴、拨付管理,并按上级人力资源、财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月报、季报、年报,撰写财务分析。

第十四条全州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省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

第十五条各县和州本级要强化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大扩面征缴和稽核工作力度,严格按规定支付待遇,凡未按规定上缴或申请拨付的,不安排当期资金。
第十六条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大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基金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个人缴费记录管理等数据的清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并将相关数据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州、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十九条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全州范围内迁移,只转迁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全州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由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预警机制。

第二十三条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年度预决算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