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8日22:59: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行政机关(名单见附件)。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纳入到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或委托行政机关的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20分)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依法行政的规定落到实处,并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6分)
2、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4分)
3、有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3分)
4、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2分)
5、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3分)
6、有法制机构或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分)
第1项中未制定五年规划、无年度工作安排、不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扣完该项全分;第2项中未进行目标管理、未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扣完该项全分;缺少部署、检查、总结材料、档案的,扣2分;缺第3、4、5、6项的,分别扣完该项全分。
(二)执法主体(15分)
7、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5分)
8、委托执法的,依法办理书面委托手续。(2分)
9、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部颁有效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按期注册、更换。(4分)
10、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无违纪执法情况发生。(4分)
第7、8项中每缺一项,扣完该项全分;第9、10项中,有1人未持证上岗,或1人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或1人执法证件未按期注册、更换,或1人违纪执法的,扣0.5分,扣完该项全分为止。
(三)执法行为(45分)
11、对本部门为主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汇集成册,依据明确。(3分)
12、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并向社会公示。(3分)
13、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逻辑严密,并在发布后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3分)
14、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无放弃、推诿、拒绝等不作为情形,又无越权、滥用权力行为。(3分)
15、实施行政检查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做到立卷归档,有据可查。(4分)
16、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10分)
17、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2分)
18、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分)
19、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5分)
2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行政许可费用。(2分)
21、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8分)
第11、12、13项中每缺一项,扣完该项全分;第14、15、16、17、19、20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不正确、失职、越权等,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被政府法制机构检查发现的,每件扣2分,扣完六项总分26分为止;不符合第18项规定的,扣完该项全分;第21项中有不依法受理、正确办理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
(四)制度建设(20分)
22、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认真完成普法任务,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宣传贯彻工作。(3分)
23、建立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5分)
2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4分)
25、建立行政执法投诉、群众监督执法等社会监督制度。(4分)
26、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全面开展办案规范化活动。(4分)
第22、23、24、25、26项中涉及的制度和事项未建立、未落实的,扣完该项全分。
三、考核方法和结果运用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考核办法,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自查自评。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考核评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等单位负责落实考核评议工作。
(三)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6分以上为优秀,86-95分为良好,76-8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纳入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送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对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适时通报公布,对严重失职、违法执法的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直至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的部门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民宗局、市建管局、市统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市安全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绍兴检验检疫局、绍兴海关、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气象局、市烟草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