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18日20:52:5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资办函发〔1995〕32号《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及其机构的管理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函 
 
 
(国资办函发〔1995〕3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从人民日报获悉,国家土地管理局和贵局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问题联合发出通知,我们认为通知中的有些内容是不够妥当的。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资产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机构的资格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最近,朱■基副总理在全国国有资产管理暨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来认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国有资产管理局不认定,任何机构没有资格来进行资产评估。……随便哪个地方和部门都来认定,这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对评估机构资格的审批上,应坚持统一管理。 
2.通知中将具备两名土地估价师作为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据我们了解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并未得到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认可。去年国家人事部还专门就此问题给土地局发函,要求其停止擅自进行土地估价师考试的作法。因此,以国家并未认可的土地估价师作为设立机构的条件依据不足。 
3.为了保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自1991年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贵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一直在参与对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审批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达成了默契,凡专职评估机构的设立,都是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到贵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今后我们将继续密切配合,做好评估机构资格的审批及其登记工作。 
4.作为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中介单位,而作为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社团是不宜承担社会公正性的中介业务。 
鉴于上述情况,为避免在评估中介服务行业和评估机构登记管理上造成混乱,建议贵局进行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