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我市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2020年11月30日07:56:36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长春市广播电视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0]85号
长春有线电视台:
你台《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有线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成本费用的提高,经认真调查研究和测算,并借鉴相关城市做法,决定将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及标准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用户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
1.楼面工程初装费
楼面工程指钻穿楼外墙面引明线穿孔入户。每居民入网户第一终端交初装费390.00元;每单位入网每终端交初装费500.00元。
2、楼道内工程初装费
楼道内工程指在楼梯过道内墙面固定加锁分支器箱体,引明线由房厅入户。每居民入网户第一终端交初装费430.00元,每单位入网户每终端交初装费540.00元。
3.穿管工程初装费
穿管工程指在楼梯过墙内墙面固定加锁分支器箱体,由墙内暗埋管线引暗线穿管入户。每居民入网户第一终端交初装费450.00元,每单位入网户每终端交初装费570.00元。
4.同一居民入网户安装第二个或以上终端的,每加装一个终端,安装费均按第一个终端初装费的10%计收。
二、收视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1.第一终端有线电视收视费,每居民入网户每月交12.00元;每单位入网户每端每月交30.00元。居民入网户加装第二终端或以上的,其有线电视收视费每终端每月交1.20元。
2.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半年期预先征收。每年12月份开始征收明年上半年的收视费,每年6月份始征收当年下半年的收视费。用户若出于自愿,可多预交半年以上的收视费。
3.有线台须利用电视传播媒体及时通知用户到指定地点交纳收视费或登门服务收取收视费。对欠收视费的用户要以多种催款方式通知到户。对欠收视费满一个月以上仍不补交的用户可停送有线信号。用户若恢复收看有线电视,除补交所欠的收视费外,还需每天按用户所欠款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和交纳有线信号施工恢复费80.00元。对因欠收视费而停送信号超过满三个月仍未补交的用户予以注销入网户籍。
4.用户初装有线电视,须预先按半年度交纳收视费(以6月末为上下年度界限)。用户出于自愿也可预交半年以上的收视费。用户每月15日(含15日)前交初装费款的,收视费由下月起计收;用户每月15日之后交初装费款的,收视费由下月16日(含16日)起计收。计费同时收看有线电视。
三、用户迁移费
用户网内迁移施工费收取标准为:第一终端80.00元/户;第二终端或以上的每终端20.00元/户。交款之日起20天内迁移安装完毕。
四、用户因故主动申请停看有线信号,需办理登记手续,每月每终端交纳1.20元的线路占用费(房屋拆盖期间免交占用费),恢复收看有线电视时交纳施工费80.00元,自交费之日起20天内恢复收看。
五、因有线台某些自身不可克服和解决的因素所致,而无法维修有线线路故障,导致必须由楼面工程改造为楼道内工程的,可收取每个用户40.00元的两工程间差价款。
六、规范要求
1.有线台应在用户交纳初装费后20天内为其安装完毕,将传送有线信号。若用户主动要求特殊服务,需加急当日安装,可收取50.00元加急费,在5日内(含5日)每延后一天安装则每天减收10.00元。
2.进入用户室内有线电缆(明线)规定在3米内(含3米)接终端,若用户要求加长缆线安置终端,加长部分SYKV-5缆线收费2元/米。单位用户SYKV-7缆线超过20米部分收费5元/米。
3.室内过墙打孔(不含入户孔)收费标准20元/个。
4.更换安装终端盒收费10元/个。
5.初装有线电视的用户免费享有2米长闭路线壹根。
6.有线台要保障信号传送质量,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对用户投诉故障,应及时处理,一般故障应24小时内解决,难度大的故障也不得超过72小时。
7.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经营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收费项目、标准,用户须知、服务项目板等,以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收费和服务工作的透明度。
七、股票实时接收系统服务费
1.安装费按第一终端初装费的10%计收。
2.股票收视月租费50.00元/户。
3.办理安装接收卡及软件费用600.00元/户。
八、有关问题
1.因房屋拆迁、超高车违章行驶等意外事故及对私装信号或给线路造成破坏的用户,有线台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要求赔偿和处罚。
2.有线电视节目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收看,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修复的,用户可根据有关法规要求有线电视台赔偿损失。
九、并网的规范要求
1.并入有线电视网络的自建有线电视系统单位要与有线台按有关法规要求签订入网合同,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自建有线电视系统单位不得接收本系统外的用户入其电视网络。
3.收视费标准每月每户12元,自建有线系统单位留3元用于维护费用,其余由有线电视台收取。
4.本通知中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自建有线系统单位,并认真遵照执行。
十、此通知于二000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