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产养殖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8日23:16:52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7月下旬以来,我国北方部分地区遭遇强暴雨袭击,长江干流发生三峡水库建库以来最大洪峰,第8号台风“韦森特”在我国东南沿海登陆,局部地区灾情严重,水产养殖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当前全国正值主汛期,部分地区还将出现大范围强降雨过程,防汛抗洪工作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水产养殖防灾减灾及灾后复产工作,尽量减少灾害损失,保障水产养殖生产全年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水产养殖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目前各地正值苗种繁育和投苗关键时期,局部地区突发性极端天气事件增多,防御难度不断加大,将对渔业生产造成显著不利影响。对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从保供给、保增收、保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水产养殖生产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麻痹侥幸思想,保持高度警惕。要加强气象、水利、海洋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科学分析对水产养殖生产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突发气候事件处置能力。要加强对灾害发生、危害、损失等情况的监测,及时搜集、核实、整理和反映灾害情况,及时研究重大灾情应对措施,适时启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要严格执行灾情报告制度,及时向我部和地方政府报告有关信息,为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提供决策依据,争取各级救灾和恢复生产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检查部署,全面落实水产养殖防灾减灾措施。减灾重在预防,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水产养殖生产实际,部署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河堤沟渠、水库堤坝、防潮岸堤等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水产养殖灾害隐患。要指导养殖者对河流、水库及近海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网箱等养殖设施进行加固,在外围设置漂浮物防拦装置,对可能出现洪水险情地区的养殖设施或鱼苗进行转移,防止溢洪逃鱼;开展养殖池塘、堤坝、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的维修检查,加盖池塘网盖或围栏设施,防止淹塘崩坝,在地势较低洼地区养殖设施四周开挖排水沟渠,保持进排水畅通;开展增氧、投饲、排水设备维护保养,配备应急供电机组,准备防灾物资,及时监测水体水质,防止泛塘。要指导有条件的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设置避难塘,配备高密度暂养所需增氧设备,妥善保存亲本和苗种。

三、科学指导,尽快恢复水产养殖生产能力。灾后尽快恢复生产是稳产稳收的关键,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灾情实际,科学制定灾后复产工作方案。要加强灾后复产技术指导,适时成立技术服务组,主动做好灾后复产技术帮扶工作。灾情较重地区,要发挥专业合作社销售优势,做好产销对接,及时组织将达到上市规格的商品鱼进行捕捞销售,尽可能减少渔民损失。要做好苗种储备供应和信息调度,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开展亲本强化培育,尽快恢复苗种繁育生产,保证苗种供应。要指导养殖者尽快修复受损生产设施,及时清除洪淤,消毒塘体,修补塘埂,修缮沟渠;按时巡塘,开展水质监测,增配增氧设施,净化池塘水质,稳定水体状况;摸清鱼种存塘情况,科学设计放养品种、规格和密度,做好灾情缓解后的恢复生产准备工作。

四、防控病害,努力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灾后是水产养殖病害高发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疫病防控。要认真组织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切实加强对大宗养殖品种常规性、多发性疫病的监测和预警,扩大监测范围,加大测报频率,及时发布病害预警预报信息,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要加强水产养殖病害用药指导,帮助渔民科学防病治病,合理使用渔药,避免使用禁用药品。要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防止病害跨地区传播。要做好死鱼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水体污染和疫病传播,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