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浙农政发[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沼气利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其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其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兴建下列沼气利用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报备工程作业方案。
(一)单池容积在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利用工程;
(二)日处理污水50吨(含50吨)以上的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利用工程。
第四条报备的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内容包括:
(一) 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二) 工程施工图;
(三)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告。
第五条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作业方案和《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报备的工程作业方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对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准予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兴建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沼气利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备工程作业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作业方案的备案登记情况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存档。
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前款所指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开工建设的沼气利用工程,按照备案登记的工程作业方案要求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凡兴建沼气利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沼气利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沼气利用工程档案备案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复印件和《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建设档案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地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报备材料不齐全或者工程建设档案内容不完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正。
第十条报备的沼气利用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包括:
(一) 工程施工图;
(二) 工程决算书;
(三) 工程联系单;
(四) 试气试压检验合格报告;
(五)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沼气利用工程,其建设单位还须提供已报备的工程作业方案(如有变更,应附相关变更的手续及技术资料)、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竣工报告、竣工图(需加盖竣工图章)、监理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县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的工程建设档案进行登记、分类、编号,实施统一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将当地工程建设档案登记情况报省和设区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
2、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建设档案备案登记表
附表1:
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
施工单位(盖章): 填报人:
注:如无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请在其他需要说明事项栏内说明。
附表2:
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建设档案备案登记表
建设单位(盖章): 填报人:
发布文号: 浙农政发[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沼气利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其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其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兴建下列沼气利用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报备工程作业方案。
(一)单池容积在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利用工程;
(二)日处理污水50吨(含50吨)以上的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利用工程。
第四条报备的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内容包括:
(一) 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二) 工程施工图;
(三)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告。
第五条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作业方案和《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报备的工程作业方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对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准予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兴建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沼气利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备工程作业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作业方案的备案登记情况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存档。
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前款所指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开工建设的沼气利用工程,按照备案登记的工程作业方案要求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凡兴建沼气利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沼气利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沼气利用工程档案备案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复印件和《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建设档案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地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报备材料不齐全或者工程建设档案内容不完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正。
第十条报备的沼气利用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包括:
(一) 工程施工图;
(二) 工程决算书;
(三) 工程联系单;
(四) 试气试压检验合格报告;
(五)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沼气利用工程,其建设单位还须提供已报备的工程作业方案(如有变更,应附相关变更的手续及技术资料)、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竣工报告、竣工图(需加盖竣工图章)、监理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县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的工程建设档案进行登记、分类、编号,实施统一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将当地工程建设档案登记情况报省和设区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
2、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建设档案备案登记表
附表1:
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
施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
工程类型 | 沼气工程(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 | ||||||||
工程总池容(m3) | | 厌氧池容 (m3) | | ||||||
建设单位 (个人) | | 营业执 照号/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 代表人 | | 电话 | | ||
施工单位 | | 资质 证号 | | 项目 负责人 | | 电话 | | ||
设计单位 | | 资质 证号 | | 项目 负责人 | | 电话 | | ||
工 程 作 业 方 案 报 备 明 细 | |||||||||
报备时间 | |||||||||
备案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其它需要 说明事项 | |
注:如无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请在其他需要说明事项栏内说明。
附表2:
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建设档案备案登记表
建设单位(盖章): 填报人:
工程 名称 | | 工程地址 | | |||||
工 程 摘 要 | 工程总池容(m3) | | 厌氧池容(m3) | 主体工艺技术 | | |||
建设单位 | | 项目 法人 | | 电话 | | |||
施工单位 | | 项目 负责人 | | 电话 | | |||
设计单位 | | 项目 负责人 | | 电话 | | |||
监理单位 | | 项目 监理人 | | 电话 | | |||
立项批准单位及批准文号 | | 工程 总投资 | | |||||
工程 档案 明细 | 工程施工图 | | 竣工图 | | ||||
工程决算书 | | 监理报告 | | |||||
施工联系单 | | | | |||||
试气试压检验合格报告 | | | | |||||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 | | |||||
工程作业方案 | | | | |||||
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 | | | | |||||
竣工报告 | | | | |||||
报备 时间 | | 编号 | | |||||
备注 | 1、编号由受理单位按年度顺序予以编号。(如2010年报备存档,以2010xxxx号) 2、工程档案明细所列内容,如已提供请打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