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23日12:35:10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1]4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有序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㈠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㈡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引导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农户通过土地互换等方式使经营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对业主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承包农户不愿流转土地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换等方式协调解决。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设立土地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㈢积极推进抛荒耕地流转。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抛荒耕地。对弃耕抛荒1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所有。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地,要由发包方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对由于水利设施因灾损毁、野兽啃食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弃耕抛荒地,各相关区要积极组织复垦,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区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㈣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市、区农业、林业、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耕地、林地、滩涂、水面等各类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按照《福建省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2012年3月前,全市所有涉农镇(街)都要对照“有服务窗口、有服务设施、有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有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有村级信息员、有备案合同”等“六有”标准,因地制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土地使用权流转服务工作。要鼓励农民积极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村集体收集流转信息,镇(街)建立流转服务平台。各相关区农业、财政部门要于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涉农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的逐一检查,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要于2012年6月30日前按照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检查验收标准完成对各相关区的联合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扶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㈤提升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市、区财政、国土部门对经营连片千亩以上的业主,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改善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条件。要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户,要壮大一批管理规范、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村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把专业大户作为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民培训的重点,每三年轮训一遍,提高其规模经营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服务、分户经营、联合加工销售的模式,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进行合作经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利益联接机制。

㈥加强适度规模经营组织化建设。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增强合作社服务水平和带动能力,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壮大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直接到超市的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在内部以入股方式筹集资金,开展成员内的信用合作。支持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参与合作社经营,开展有偿服务。市、区农业、税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㈦培育适度规模经营的示范典型。各相关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产业特色研究制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划,围绕农业主导产业或重点产品,集成品种、技术、设施、管理、市场等生产要素,提高产业规模发展效益,树立一批适度规模经营的示范片、示范点、示范户、示范企业。凡当年流转承包土地面积连片100亩(含100亩)以上且承包经营期5年以上的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凭签订的流转合同,三年内给予相应比例奖励补助,通过鼓励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提升适度规模经营的设施化水平

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我市将在重点划定的1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通过对土地整理和农田灌溉水源、排涝系统、田间渠系、道路、大棚、喷灌等设施建设,实现“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机能进、物能运”,建成一批高标准农业示范园区和现代化“菜篮子”基地,使有限的耕地成为农民增产增收的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我市从2011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1亿元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的改造、建设和维护。市、区财政还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发展蔬菜花卉等园艺设施栽培、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健康养殖。推广符合我市实际需求的农业设施装备,并将其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科研单位、种子种苗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联合攻关,选育推广优质高效的设施农业新品种,促进农艺与设施相配套。

㈨扶持加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物质装备建设。扶持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种养业,对未享受省级以上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集中连片发展标准化钢架大棚50亩以上的农户和合作社,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农机具给予累加补助,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专业服务。综合运用信贷、贴息、奖励等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明晰设施农业地面建筑物产权,保护适度规模经营者合法权益。

㈩抓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落实。各相关区要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落实好对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等附属设施用地政策,要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山垅田、盐碱地、沙洲地等低效闲置土地,经土地整理后进行集中连片流转,发展设施农业。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安排好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向镇(街)政府申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

四、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引导和服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各级干部、群众对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各级农业、财政、国土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各相关区、各涉农镇(街)要研究制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划,并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额度予以专项扶持。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凡涉农镇(街)能够按时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网络服务平台,经验收符合“六有”建设标准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各农村金融机构要构建与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合作机制,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积极推行果树所有权、茶园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的抵押贷款试点。积极探索各类发挥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价值的有效形式,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十三)创造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区要加强对长期流转出承包地农民的非农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拓宽就业渠道和增收空间,土地受让方要优先吸纳流转出承包地的农民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对流转出全部承包地且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的农民就业,经认定,在流转年限内享受与被征地农民同等的就业优惠政策。市、区人社(人劳)部门招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就业创业。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引导和扶持农业经营业主开展新品种推广、标准化生产和技术培训。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健全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信访等多渠道调处纠纷的工作机制,畅通农户诉求渠道。积极探索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助的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消除土地流转出农户的后顾之忧。对已迁入城镇定居,且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可开展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换城镇社区住房的试点,促进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发展、农村人口向城镇社区转移。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