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07月31日11:25: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绿造发[2010]11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0〕20号),实施好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效益,巩固绿化成果,促进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

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理程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水平和功能效益,实现森林健康经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山区生态公益林是指经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涉及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昌平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和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的山区部分。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每5年普查一次,核定生态林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区(县)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包括山区生态公益林林木抚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生态用水保障、作业道路修建等林业建设内容。

第五条森林健康经营管理的指导方针是“养山增效、营绿增汇、科学经营、持续发展”,森林健康经营管理的目标是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提升综合效益、保护生物多样性,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健康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森林健康经营管理项目资金全部由市级负担,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依据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按照240元/年·公顷(16元/年·亩)的标准投入。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林木抚育项目以保护现有植被为前提,采取松土扩埯、修枝割灌、间株定株、补植补造、抚育间伐等技术措施,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改善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林分质量,增强生态防护功能和景观效果。

林木抚育按5-8年为一个抚育周期,具体年限根据林分组成、林木生长状况、森林培育目标等因素确定。

中幼林抚育由林业专业队施工,抚育标准执行《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db11/t290-2005),抚育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并形成多树种的混交林;针叶树修枝后保留冠高比为2:3,阔叶树保留冠高比为1:2;按照“去弱留强,去劣留优”的原则,对株数过多或密度过大的林分进行间株定株,使郁闭度保持在0.6-0.7,林地内无枯死木、病腐木,林下通风透光。

林木抚育疏伐按照“留优去劣、留强去弱,分布均匀,疏密适度,健康发展”的原则,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设置标准地。一次生态疏伐强度不超过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保留在0.6-0.7,主要伐除被压木、濒死木、枯死木。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八条资源保护项目以生态公益林区森林防火和林木有害生物防治为主。

森林防火项目主要是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建设。包括森林防火管理站的建设,森林防火标识警示牌的设立、预警监测设施的购置,森林防火区内的通信铁塔、变压器、弹药库、油库等高危区域周边林下易燃物的清理,防火机具购置等。

林木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主要是林木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等,包括购置监测测报设备、野外监测调查工具和监测诱芯、诱剂诱液等用品;购置检疫除害处理用品;购置防治器械、生物、仿生物制剂和无公害防治用品等。

第九条生态用水保障项目主要是采取节水、集水、引水技术措施,保障山区生态林用水需求,促进林木健康生长。
要广泛应用松土除草、石草覆盖等保墒技术和节水抗旱新技术、新材料,减少水分蒸发,增加林地含水量。

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公益林区的地形地貌,修建沟渠、塘坝、坑塘等集雨设施,有效拦截存蓄自然降水浇灌树木。

引水上山要选择在重点公路河道两侧、主要风景旅游区周围,并具有一定水源条件的生态公益林区,采取埋设或架设引水管线、修建泵站、引水沟渠、蓄水池等水利设施设备,为林木生长提供必要的浇水条件。引水上山要与森林防火用水、风景旅游区建设、绿色产业发展、沟域经济紧密结合,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引水上山的浇灌树木、森林防火、水体景观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促进森林资源健康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作业道路建设项目主要是修建林间道路和作业步道。作业道路建设依据林间自然地形,选择坡度相对平缓、林木稀疏的路线,清理地面林木和灌草并进行平整,必要地段铺垫砂石料。

林间道路是开展森林经营和林业生产的运输通道,宽度原则上为3-4米,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一般地段路面进行简易硬化处理,道路内坡和外沿简单加固;重点地段可采取水泥铺装硬化,严禁形成山体裸露创面。

作业步道是开展森林经营、生产活动的人行步道,原则上宽度为1-1.5米,主要根据作业要求,确定合理路线后,对地面进行割灌平整,修建步行台阶。森林景观游憩区可结合作业步道建设森林游憩道。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编制本市森林健康经营规划。区(县)园林绿化局按照全市规划负责编制本区(县)森林健康经营规划,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区(县)项目年度任务要在本区(县)内统筹规划安排,要集中连片,规模推进。

第十二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按照本区(县)森林健康经营规划,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翌年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达到作业设计深度)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加强森林健康经营项目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建设单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建专业施工队伍,组织落实建设任务,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

第十四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竣工后,区(县)园林绿化局要依据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每年11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园林绿化局报送自查报告。市园林绿化局于每年12月底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并撰写项目检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自查和检查验收以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为主,参照中央和北京市的相关制度和标准,重点是核实实施面积,施工内容和施工质量,评价建设成效,检查资金使用和档案管理情况。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具体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自查和检查验收报告要文字、图表齐全,数字准确、评价客观,要说明项目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十七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合格的区(县),可继续申请次年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区(县),要限期进行整改,并暂缓次年同类项目的申报,待项目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第十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绩效考核制度,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责任,造成生态公益林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生态服务价值降低的,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森林健康经营资金。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森林健康经营效益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出具监测报告;区(县)园林绿化局要按照市园林绿化局要求,选择代表性强的不同类型林分,作为长期监测样地,定期监测,为考核项目建设成效、编制规划和审批项目提供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农〔2011〕256号)。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在每年市人代会结束后30日内将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批复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依据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进度审核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主要用于林木抚育、林业生态用水和作业道修建等营林项目,用于森林防火项目的投入按森林健康项目资金总额的20%安排,用于林木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的投入按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总额的10%安排。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对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管理,区(县)园林绿化局可在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资金中列支综合管理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总额的2%。具体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生态效益监测、宣传培训、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各建设类型投资标准参照《北京市造林营林建设标准》、相关投资标准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区(县)园林绿化局、财政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