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0年07月29日00:21:5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农[2011]19号
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建交委: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水利和水资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和水利部制定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1〕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水利和水资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和水利部制定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的经费。

第三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水利和水资源普查总体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水利和水资源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负责原则。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款,确保资金到位、有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为:按照普查工作任务核定年度预算;核批单位经费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方式拨付资金;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水务局主要职责为:组织编报本部门普查经费年度预算;审核编报本部门年度普查经费用款计划;对本部门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为:编报本单位普查经费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承担本单位普查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使用资金,严格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或合同约定控制预算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预算经费管理

第七条市水务局根据水利和水资源普查总体方案,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普查经费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普查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实施水利和水资源普查所发生的经费,包括用于前期准备工作、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分析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费等经费。

(二)水利和水资源普查基础数据处理及软硬件环境建设经费,包括基础资料购置与数据处理、普查软件设计及开发、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

(三)水利和水资源普查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包括购置gps、便携型植被覆盖度摄影仪、专用扫描仪及附属设备、流量计量设备等。

(四)水利和水资源普查培训宣传经费,包括用于各级部门组织的普查培训、专项宣传以及宣传品印制等。

(五)与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普查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办公费、会议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测试化验费、维修(护)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临时聘用(含借调)人员劳务费等其它水利普查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普查经费不得用于缴纳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归还贷款本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工资性支出。

第十二条普查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做好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普查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普查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合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七条对在普查经费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区(县)的经费使用管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