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毁林开荒种地的通告

2020年07月24日14:26:41
发布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布文号: 十政发[2011]18号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禁在城区毁林开荒种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林地。

二、严禁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在林地内毁林开垦、开荒种菜、种粮及其他农作物。

三、严禁滥砍滥伐或采用环剥树皮、掘断树根及过度修枝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业服务标志。

五、违反上述规定,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责任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对毁坏林木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