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3:12: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1]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下达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000.6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473.8万立方米,抚育采伐343.0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9.2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44.6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商品林采伐837.6万立方米,公益林采伐163.0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人工林采伐735.4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316.7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265.2万立方米。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限额比“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137.4万立方米。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分项限额中,除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串换。不得层层截留限额。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天然林保护的政策,切实保护好天然林。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的天然林,由于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经省林业厅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
 二、严格落实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利用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森林采伐监管机制
 

一是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凭林权证向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申请。取消其他乡镇、村组审核环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并实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对商品林的采伐,实施简易伐区调查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企业自造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实行即申即批,优先满足限额。要建立和完善非规划林地造林档案,对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采伐,伐前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办理出境运输手续。

二是改革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办法。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渐伐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同时控制采伐强度。皆伐面积、立木蓄积、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年龄,均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除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外,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中旬上报木材生产备案计划,省林业厅统筹平衡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是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森林经营规划是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基本依据。省、县都要编制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同时,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逐步建立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森林经营面积在20000亩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林业企业,可以单独编制一类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面积在5000至20000亩的小型联合林场、小型林业企业等,可以单独编制二类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面积在5000亩以下的个体或小型联合体,以村为联合单位编制三类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需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执行。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
 

继续实行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凭证制度。针对全省公路建设情况和森林资源保护现状,合理调整全省木材检查站的布局。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天保工程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建立和审批仍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高林地保护和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要根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科学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扎实做好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要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加强对森林生态状况的监测和评价。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规范和完善占用、征收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不得擅自变更林地的用途和经营范围。各地要建立林地收回制度,对于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林地限期收回。
 

六、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地要推行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检查和监督。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要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要完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所辖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将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湖北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