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11:41: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辽财农[2011]89号
 各市财政局、水利(务)局,绥中县财政局、水利局:

自2009年中央财政启动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县”)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密切配合,以中央财政重点县建设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资金、集中投入、整体推进,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与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相比,目前的工作力度和管理水平尚有一定差距,思想认识和基础工作不到位、市县财政投入不足、资金整合缺乏实效、建设进度缓慢、建后管护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县建设,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重点县建设摆到突出重要位置。开展重点县建设,是新形势下国家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抓手;是整合支农资金、推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全面实施的重要平台;是整体提升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水平,增强农业支撑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市、县要紧密围绕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形成“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部门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明确目标,确保如期完成重点县建设任务。要以县级政府或人大批复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分阶段合理确定重点县建设目标任务。按照集中资金、连续投入、连片建设、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资金和项目,确保如期完成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突出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建设内容。要紧紧围绕重点县建设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水利设施状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重点解决制约发展的关键环节,突出抓好辽西北干旱地区高效节水灌溉、辽东地区优质水稻节水改造和中部易涝地区现代化灌排渠系3个示范区建设。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群众投入

(四)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发挥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增加市县对重点县建设资金投入,按照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有关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群众投入。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投劳的有关规定,结合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三、加强资金整合,促进重点县建设

(六)以县为平台,加大农田水利资金整合力度。各重点县财政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积极协调、归并和整合各级各类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统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新增千亿斤粮食、土地整理等专项资金,实现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

(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县级资金整合实效。县级财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建立当地党政领导挂帅、财政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对未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安排、没有整合方案、整合方案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整合措施不具体、未按照整合方案实施的项目和资金,绩效考评时不计作资金整合规模。

四、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八)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格执行省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加快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实行报账制管理;加强资金执行分析,随时掌握执行动态。

(九)提高工作质量,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要切实提高重点县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编制质量,对其初审不合格的,相应扣减绩效考评得分,修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取消立项资格。相关市、县要加强重点县建设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实行进度月报制度,落实信息报送责任人,及时报送建设进度及相关信息,此项工作纳入省对各市、县绩效考评内容。

(十)推行项目“四制”,规范项目建设与管理。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标法律法规中确定的规模以上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规范项目建设与管理。

(十一)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建设内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审批同意,且调整后的建设任务量不能少于原任务量。同时,各重点县要抓住有效施工期,抓紧开展工程建设,每年7月底前要完成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任务。

(十二)实行中期检查,建立验收制度。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以建设质量和进度为重点,加强对重点县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中期检查。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抓紧组织年度竣工验收,省级实行抽查,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财政部、水利部将组织总体验收。

五、加强建后管理,完善管护机制

(十三)加强建后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出台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的规定,着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不同工程类型要求的管理模式,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理措施、筹措管护经费,并将其纳入重点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长效机制。

(十四)建立跟踪问效制度,重视运行管理考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交付使用运行后,财政和水利部门要适时组织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回头看”检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强化奖惩措施,保障建设成效

(十五)增强责任感,落实责任制。省将重点县建设工作纳入省政府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考核范围,落实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推动重点县建设的职责和任务。对未按时完成重点县建设年度任务或三年建设目标、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市和县(市、区)级政府实行一票否决。

(十六)加强绩效考评,建立结果通报制度。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辽宁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辽财农〔2010〕141号),对组织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开展综合考评。建立绩效考评结果通报制度,考评结果抄送相关市、县政府。

(十七)建立奖惩制度,与资金安排挂钩。对未如期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重点县,下一年度省不再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和资金,未完成的建设任务由市、县自筹资金完成。对如期完成三年建设任务的县,省将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开展更大范围和更高标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重点县率先和超额完成建设任务。

(十八)实行优胜劣汰,对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省将根据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结果,对重点县资格和资金进行调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并对已下达的资金调整到绩效考评优秀的重点县。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