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

2020年07月20日16:54:4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各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有骨干煤炭企业:
为切实加强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全面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
省有关单位、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文件精神,深刻吸取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煤矿整顿验收督查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明电〔2010〕2号)督查内容和分工,开展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治理活动,对全省各类煤矿进行检查和全面技术会诊,对重大隐患,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消除隐患。
二、明确责任,认真抓好瓦斯防治各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切实做到“先抽后采”。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技术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及时掌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情况,督促落实抽采措施,确保“防突”规定落到实处,切实做到“先抽后采”。
(二)规范建设程序,严格瓦斯等级鉴定,严禁超能力生产。各类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对近3年降低原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要重新进行鉴定。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设计能力、核定能力要重新进行复核。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文件精神,切实把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资源整合、新建、技改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特别是不具备防突能力的3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组织专家论证,该关闭的要提请地方政府坚决关闭。
(四)完善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抓手,指导监督煤矿企业健全和落实瓦斯防治规章 制度。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经常性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监察局、省能源规划建设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深化瓦斯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完善和落实有关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的各项措施,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企业要进一步优化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加大安全技术投入,明确责任,严格现场管理,切实把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省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炭骨干企业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0年1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