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20:49:24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发电[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规定,2011年春节期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仍实行有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燃放规定

(一)允许燃放时间。

1月31日至2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十五日)。

(二)禁止燃放品种。

市区严禁销售、燃放a级产品(组合烟花内径76毫米以上);住宅小区内严禁燃放b级产品(组合烟花内径40毫米以上);砖木结构集中的老城区严禁燃放高空类烟花;严禁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

1.省、市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之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5.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山林安全保护范围;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围墙外侧50米之内;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10.无消防设施、木结构居民住宅区。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地消防设施分布情况和居民住宅情况,增设禁止燃放区域。

二、销售规定

(一)销售时间。

1月29日至2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

(二)批发经营单位管理规定。

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市区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杭州土特产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3家批发企业供货,批发企业应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经营承诺,并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有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等。单个产品上必须粘贴批发公司的产品标签。

2.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销售时间结束后,批发企业负责回收零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

3.批发企业应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或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禁示标志,配送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4.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定点的企业进货。严禁经营非定点、超规格、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5.批发企业应确保仓库储存、配送运输和经营安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三)零售单位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1.各区应按照“合理布点、方便群众、控制总量、安全规范”的原则确定零售单位,严把市场准入关。各零售单位必须与当地乡镇(街道)签订安全责任书。由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的规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市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月29日至2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

2.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工商局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烟花爆竹应向已确定的3家批发企业订货,严禁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并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3.为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从1月2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实施统一配送,严禁零售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

4.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安全,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原批发单位于2月22日(农历正月二十日)前回收集中保存。

5.零售单位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销售、超期销售,并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专人保管,严禁非法占道经营。同时,应在销售点的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监管,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安全监管、公安、城管、工商、质监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小组,采取定点集中办公的形式指导协调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结合我市实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各相关部门综合监管,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组织新闻媒体利用多种形式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销售燃放规定和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增强市民遵章守法意识,引导市民合法购买、安全燃放,自觉抵制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警力和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开展巡逻检查,维护燃放秩序;做好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和运输线路确定工作,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买卖、燃放、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放区域及周围重点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预防并及时处置火灾事故。统计分析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数量和损失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市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小组。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发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和储存仓库,依法暂扣或吊销违规经营的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根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发放《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和商贩室外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有关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的发放和安全教育,查处无证运营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全市各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情况和救治情况。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不得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管理,保障安全。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点多面广,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建立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协作配合,主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和非法燃放行为。

各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严格落实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并与所辖乡镇(街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备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统一制作“禁放”警示标志,在各禁放区域内张贴、悬挂。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窗户。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区域,组织居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以及在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1.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本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由烟花爆竹原批发单位负责追回,并作退货处理。

2.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掌握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进杭的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进杭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依法处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3.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行为的整治力度。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各区、乡镇(街道)要及时排查、取缔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点,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坚决制止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整治、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行为。

4.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跨区域销售、私自进货或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发现有以上违法行为,除收缴店内全部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和罚款外,同时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在5日内抄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范围;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公安、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春节期间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6.严格监管单位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级政府、各职能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加大教育宣传和检查指导力度,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储存烟花爆竹,并切实防止单位私自购买、燃放非法烟花爆竹,特别是防止私自购买礼花弹等危险等级较高的产品。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要适时联合发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并会同新闻、教育等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专题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特别是违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使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正确识别非法、伪劣烟花爆竹,掌握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印制和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的作用,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倡导广大市民在节日期间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同时,继续实行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安全监管局:85811402、85811462,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城管执法局:96310),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线索,一经查实,即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