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124号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24日13:40: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9]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实施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确定了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对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应急装备、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奖励和处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随着我省核电厂加快建设,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已经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我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准备及响应能力,保障核电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提高组织协调能力

(一)建立完善省核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及职责。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协调委)是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重点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督促和检查;协调解决核事故应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修订省核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程序及相关政策法规;审查省核事故应急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领导和组建省核事故应急组织机制,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并指导对核电厂附近公众进行辐射防护和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组织并指导核事故应急演习;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随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政府请示报告,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相邻的省(市)通报核事故情况。省核应急协调委办公室(以下称省核应急办)承担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核应急协调委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省核应急协调委成立的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专业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开展核应急准备及核应急响应的相关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支援力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规定,应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救援支援和勤务保障。

(二)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政府核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及职责。核电厂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应分别建立核应急协调委及办公室,作为本地区核事故应急管理机构。重点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预案、规划、计划;按照省核应急协调委的部署,组织开展核事故应急的准备工作及响应行动;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核事故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组建本地区核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应的核事故应急设施,组织场外技术支持;发生核事故时,积极组织支援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报告有关事项,参加全省核事故应急综合演习。市、县两级政府核应急协调委成立的相关专业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开展核应急准备及核应急响应的相关工作。

(三)建立完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核电厂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既要负责场内核事故应急工作,又要协助和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预案、规划、计划;制定和实施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核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适时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协助和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公众宣传、业务培训、核事故应急演习等工作。

二、加强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一)加强核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各级政府核事故应急组织及核电厂应当制定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由核电厂组织制定并实施。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由省核应急办组织制定并实施。省核应急协调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报省核应急办备案。

核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核事故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核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核应急办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二)加强核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核事故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要按照核事故应急管理与核电建设同步规划实施的要求,加强核事故应急指挥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

核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要按照“积极兼容、资源共享、指挥前移”的原则进行,实现国家、省、市、县(市、区)核电厂的互联互通。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要坚持“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技术先进、运转高效”的原则,适应我省核电建设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的实际,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核电厂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也要规划建设核应急指挥中心,作为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前沿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地的核事故应急指挥工作。核电厂作为核事故应急的责任主体,要高质量地建设场内核应急指挥中心,增强第一时间处置核事故的能力,

核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要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纳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及技术支持体系,建立完善辐射监测、医疗救护、去污洗消、气象保障、地震预报、通信保障、交通保障、撤离安置等各项基础设施。

核事故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建设,要积极探索市场运作、公开招标、寓储于企、寓管于企、定量储备、定期轮换等多种途径,建立完善包括辐射监测设施、防护器材、药材器械及其他物资在内的核事故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加强核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和物资器材管理,确保核事故应急响应的需要。

(三)加强核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核事故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要利用现有宣传文化设施,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公众核应急科普宣传和信息沟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核电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公众对核电不必要的疑虑,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核电厂要认真开展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题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核应急办及核电厂要加强专业培训,建设一支责任心强、技术过硬、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核事故应急管理队伍。

(四)加强核事故应急演习工作。各级政府核应急办和核电厂要按规定组织核事故应急专项和综合演习。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由各级政府核应急组织负责,全省综合演习由省核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演习在省核应急办的指导下,由省核应急协调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场内核事故应急演习由核电厂组织实施。在核电厂首次装填核燃料前,必须完成核事故应急各项准备工作,核电厂要组织场内核事故应急演习,省核应急办要组织全省场外核事故应急综合演习,并通过国家验收。

三、积极采取应急防护对策,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一)分级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核事故应急响应应当按照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四级状态实施。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外部事件时,核电厂有关人员要进入戒备状态。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局部区域时,核电厂人员要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时,场区内的人员要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并报告省核应急办。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时,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

(二)严格核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应着眼降低核事故风险,采取缓解措施,并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向省及市县核应急办报告。放射性物质可能或已经释放时,核电厂要及时进入厂房应急或场区应急状态,启动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核电厂安全状态,同时迅速向省及市县核应急办、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当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核电厂须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展开先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迅速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核应急办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报告后,要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情况,需要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经国家核应急办批准,并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特殊情况下,省核应急协调委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要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三)展开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省核应急办和核电厂要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以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各级政府核应急协调委要视情况采取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并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告知当地公众。在核事故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各级组织要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要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行动,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的照射。核事故应急专业组和核电厂要做好核事故现场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等工作。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省核应急办要报请国家核应急办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并在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根据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采取必要的地区封锁措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封锁的实行和解除,由省政府决定;超出本省行政区域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的实行和解除,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四)适时恢复正常秩序。核电厂根据厂内核设施的状态,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出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审定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后,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发布。省核应急协调委要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要向国家核应急办、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核应急办、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省核应急办要向国家核应急办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核事故致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起动计划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四、加强应急财物管理,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加强核事故应急经费管理,积极落实国家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各项政策,为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核电厂承担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核电厂和省政府共同承担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主要用于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核电厂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及时足额缴纳场外应急准备资金,省财政部门要会同省核应急办制定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计划和资金渠道上报。

加强核事故应急物资管理,各级政府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行政机关,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并予以登记,使用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五、加强应急组织领导,提高落实职责能力

(一)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核电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职尽责,协同配合,合力推进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业务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在核应急管理所需的资金、土地、项目审批、技术装备研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值班、信息报告、预警信息发布及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考核奖惩管理。搞好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管理。对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任务、保护公众安全以及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成绩显著的,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对辐射、气象、地震等预报测报及时准确并因此减轻损失的,对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其他特殊贡献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省核应急协调委表彰奖励。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玩忽职守引发核事故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核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或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贪污、挪用、盗窃核事故应急财物的,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