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0:51: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浙安委明电[2009]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部署要求,省安委会定于2009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考核组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对相关工作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按照《浙江省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事故控制指标按照年度事故统计报表予以确认。道路交通、工矿商贸、火灾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事故查处、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
(二)“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开展情况
各单位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1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09]9号)精神,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等。
二、督查考核方法和要求
督查考核方法主要是听取汇报,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及文件资料,抽查相关县(市、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实地查看省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情况。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省有关属企业要高重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督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实向考核组提供相关情况。在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规定在年内必须完成的工作目标,但目前仍未完成的,要抓紧时间努力完成。
三、督查考核组组成
督查考核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由省级有关厅局领导带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处级干部参加组成督查考核小组。
四、督查考核时间
督查考核时间安排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31日,其中:省级部门和省属企业督查考核工作在12月31日前结束,省级部门考核时间为半天,省属企业考核时间为1天;各市督查考核工作从2010年1月上旬开始至1月底前结束,每个市督查考核时间为1-2天。各督查考核组人员组成和日程安排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要认真总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将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督查考核组要充分听取意见,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防止督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在督查中要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三)为做好督查考核工作,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指派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联络工作,联络员名单请于12月11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3080,传真:87053040.87053072,电子邮箱:safe@zjsafety.gov.cn。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