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严厉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9:46:1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9月9日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现就严厉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庆祝建国60周年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
此次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八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1. 省政府安委会公布的644座停工停产整顿矿井,在9月9日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进行任何采掘作业的;
2. 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3. 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4.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瞒报事故的;
7.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或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职责分工
此次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和领域开展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全省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具体分工如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指导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民爆器材、爆炸物品、剧毒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导消防、人员密集场所防火等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交警总队负责组织指导无证驾驶、各类交通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速运行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等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前置条件不符领办工商执照等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矿山资源开采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农机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机管理和农机改装等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水利、学校、医院、旅游、防雷、防震、商贸餐饮、规划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四、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时间集中在9月15日至10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5至20日,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落实部门和责任单位,做出全面周密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20至10月10日,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关闭等措施;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吊销相关证照;对非法生产经营的设备、材料和利益所得,要予以查封、扣押、没收;对违法生产经营窝点,要坚决取缔、捣毁。
(三)检查督查阶段:10月10至10月20日,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地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按照职责分工,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查工作。同时,省政府安委会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违法违规的合力。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地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煤矿STRONG >查处打击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坚决查处打击。对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这次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取得实效。
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于10月10日前、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查处打击违法违规工作进展情况,分两次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
联系人:方 斌 包海洋
联系电话:0371- 65865661  658668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主要内容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9)6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郭庚茂省长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情况。
三、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和省骨干煤炭企业组织开展30万吨及以下正常生产和复产矿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企业是否制定了隐患治理措施;是否落实整改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存在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类重大隐患的矿井是否实施了停产整顿;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四、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和省骨干煤炭企业组织开展30万吨以上矿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是否制定了大检查工作方案;单位主要领导是否亲自带队参加检查;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省骨干煤炭企业对所属煤矿开展安全大检查是否达到100%;所有煤矿是否按要求立即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成效如何。
存在有以下八类情形之一的矿井,是否立即实施了停产整顿:一是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通风的;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瓦斯抽采未达标的;四是瓦斯超限冒险作业的;五是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各类传感器配备不足,运行不可靠的;六是受水害威胁严重,水文资料不清,未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的;七是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井下采掘作业以包代管的;八是各项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五、"六证"不全、未经产煤省辖市或集团公司正式批准生产的30万吨及以下矿井(包括批准整改隐患、复工和试生产矿井),是否真正停工停产整顿;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级煤炭管理、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等涉煤部门是否按要求暂扣了各种证照;是否核定停工停产整顿矿井通风排水保安负荷,有效控制日供电量;是否停止火工品供应。
六、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和省骨干煤炭企业是否落实领导包矿责任制,是否向所辖煤矿派驻了安全监管人员;是否实行了"两级包矿"责任制,即乡以下企业由乡和县两级承包,县级企业由县和市两级领导承包;包矿和驻矿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附件2:督查检查人员工作守则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标准,依法行政。
2.服从大局,坚守岗位,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3.轻车简从,清正廉洁,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
4.服从领导,严守纪律,加强自律,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