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和开展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9:54:33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
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辽人口发[2007]63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要求,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现发给你们,请就政策条件进行充分宣传,并严格按照政策条件规定和资格确认程序开展目标人群的确认工作。
资格确认本着“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一个不多,一个不漏,一个不错”,严格执行以下审核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扶助对象按规定内容填写《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附件2)或《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乡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联合会依法鉴定且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生育子女状况、子女伤残或死亡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的,要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第三方证明,调查情况属实后,出具申请人子女死亡证明。
审核无异议后,由审核人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审。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对有异议的,要进一步走访核对,待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印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留存归档)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得低于申报人数的50%。
审核和抽查无异议后,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所辖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有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填制《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附件4)和《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附件5),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并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
(五)市人口计生委要对辖区内的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目标人群的10%。抽查工作完成后,填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汇总表》(附件6)并于6月20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电子版发至lnsunl@163.com。联系人:孙砾,电话:024-86905182;郭信,电话:024-86905049。二○○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1:辽宁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解释。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指户籍为我省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三、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以此为前提条件,男方也应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身家庭,以及配偶户籍为外省的,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五、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曾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的情况。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计计算。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再婚夫妻其中一方为未育,再婚后符合扶助条件的,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化形成的单亲家庭以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曾只生育的一个子女为早育或非婚生育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有抢生行为的,符合其他条件,应推迟一年享受。
六、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包括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后均死亡的。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七、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事实证明。
八、当事人年龄界定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出生时间界定,身份证或户口本登记时间不一致的,以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九、扶助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当地实施扶助制度的年份开始享受待遇。
十、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分别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十一、享受扶助的对象发生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或因婚姻变化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以及独生子女康复的,终止享受待遇。
十二、本解释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项目姓名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婚姻变动年月
女方信息
男方信息
是否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是否办证时间《光荣证》编号
伤残子女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是否亲生
伤残原因是否持有残疾人证(三级以上)残疾证编号
是否是否
是否是否
家庭地址(门牌号)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年月日(盖章)
乡镇(街道)复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年月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意见负责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年月日(盖章)
申请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注:户口性质:
1.农业
2.非农
婚姻状况:
1.初婚
2.离婚
3.再婚
4.丧偶
5.复婚
伤残原因:
1.意外伤残
2.因病伤残
3.其他
附件3: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独生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死亡时间母亲姓名
出生年月年龄身份证号父亲姓名
出生年月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填报时间:
附件4: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县(市、区)伤残、死亡子女父母合计数伤残、死亡子女合计数父母49周岁以上子女伤残家庭
父母49周岁以上子女死亡家庭
父母合计数其中伤残子女数父母合计数其中死亡子女数
母亲人数父亲人数母亲人数父亲人数
列序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①=③+⑦,②=⑥+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