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5:55: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顺利实现2010年在全国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构建和谐社会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盐业市场整顿和规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广泛的必需品,关系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劣质盐、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必将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大危害。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格碘盐的普及和供应,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食盐消费安全和食盐加碘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真正形成执法合力,确保盐业市场安全稳定。
二、确定重点,加大整顿力度
全省各级盐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盐业市场的执法主体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食盐安全的重点环节,不断巩固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盐业市场整顿与规范。要根据食盐使用环节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维护食盐消费安全。
(一)加大对劣质盐、工业副产盐源头地区的整顿力度。对运城盐池周边土盐私捞滥采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抵制私盐的意识;对南风化工集团的工业副产盐和交城、文水等地的工业副产盐生产源头,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严防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
(二)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的整顿,重点抓好碘缺乏病重病区和私盐易发地的整顿。将边远山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碘缺乏病重病区和私盐易发地作为市场整顿和监督的重点区域,着力加强检查整顿,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防止碘缺乏病卷土重来。
(三)加强食品加工环节的整顿检查,重点抓好无证无照非法加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食品加工企业购盐责任制度。对从事酿造、调味品、豆制品、肉制品、酱菜腌制等加工生产的企业要重点整顿,规范其用盐行为,坚决杜绝劣质盐和工业副产盐。对无证无照食品加工摊点用盐要坚决取缔。同时,加强畜牧用盐的管理,对各种以盐为主的饲料、兽药等产制品,要加强管理,确保我省畜牧用盐市场的安全。
(四)加大食盐流通环节整治,重点抓好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的整顿。对全省的食盐批发、零售环节,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其经营行为,特别是通过《食盐零售许可证》规范农村食盐零售环节,切实保障合格碘盐供应。
(五)加大食盐消费环节整顿,重点抓好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专项整治。重点抓好流通环节的同时,也要对餐饮业、食堂、旅游景点的用盐安全加强管理,完善食盐购销体制,签订食盐购销协议,严防不合格碘盐流入群体用餐环节。
三、加强监管,规范盐业经营行为
全省各级盐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盐业经营单位的管理,对违反《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7号令)、《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以及以无碘盐、工业副产盐冲击食盐市场行为,或对盐业市场监管不力,加碘盐覆盖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批发经营单位,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明确职责,确保整顿规范工作落实到位
此次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行动由省盐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及工商、质监、卫生、商务、公安、交警、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服从整顿规范工作的统一部署,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成效。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综合运用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开展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检查整顿,切实将整顿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开展普及食盐加碘宣传教育,对违反涉盐政策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要增强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食盐安全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和监督食盐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