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0年07月24日02:49:32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工[2005]39号

根据建标标函[2005]31号文下达的制订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任务,主编单位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请于2005年5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23号 100007)。
联系人:高萍(电话:84050968,传真:64031118-8760)
E—mail:gaoping@bjdch.gov.cn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5]31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全国不同城市的总体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系统体系架构;4.数据内容和数据传输要求;5.系统运行环境基本要求;6.系统实施与系统验收;7.系统运行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邮政编码100010)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数字政通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图盟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平吴强华郝力高萍倪东
董振宁许欣赵伟霍文虎张洁
陈大鹏陈晔赵铁汉崔媛媛
目次
1总则
2术语和代号
2.1术语
2.2代号
3系统体系架构
3.1系统结构框架
3.2主要性能要求
3.3系统运行模式要求
4数据内容和数据传输要求
4.1系统运行数据基本要求
4.2数据内容
4.3监管数据无线传输基本要求
4.4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与协同工作子系统数据传输要求
5系统运行环境基本要求
5.1一般规定
5.2网络环境
5.3服务器
5.4大屏幕
5.5存储设备
5.6呼叫中心
5.7系统软件
5.8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5.9基本安全保障
6系统实施与系统验收
6.1系统实施基本条件
6.2系统实施步骤
6.3系统验收
7系统运行维护
7.1一般规定
7.2系统维护和扩展
1 总则
1.0.1为促进城市市政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规范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1.0.3本规范所涉及的城市市政监管是指:
1对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与管理;
2对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的监督与管理。
1.0.4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应采用本规范规定的系统运行模式,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1.0.5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应使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19。
1.0.6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1.1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urbanmunicipalsupervision&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
基于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环境,集成基础地理、单元网格、部件和事件、地理编码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的一种计算机应用系统。
2.1.2 单元网格basicmanagementgrid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所定义的基本管理单位,指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地形数据,根据城市市政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实地区域(面积约为一万平方米)。
2.1.3 部件component
指道路、桥梁、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本标准所指的部件,主要指城市市政管理的公共区域内的各项地上设施,不包括地下的市政管线和非公共区域内的设施。
2.1.4 事件event
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2.1.5 城市建成区urbanbuilt-up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1.6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supervisedatacapturemobiledevice
供监督员使用,实现采集、报送城市市政管理问题,接收监督中心分配核实、核查任务的移动终端设备。
2.1.7 市政管理问题urbanmunicipalmanagementproblem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丢失、损坏,城市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受到影响、破坏,需要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务统称。
2.2 代号
WebGIS万维网地理信息系统web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
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
SOAP简单面向对象访问协议simpleobjectaccessprotocol
GPRS通用无线分组业务generalpackerradioservice
CDMA码分多址接入技术codedivisionmultipleaccess
3 系统体系架构
3.1 系统结构框架
3.1.1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应包括9个子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呼叫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统、大屏幕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构建与维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和数据交换子系统。系统结构框架见图3.1.1。
图3.1.1系统结构框架
3.1.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供监督员使用,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实现采集、报送市政管理问题,接收监督中心分配的核实、核查任务。
3.1.3 呼叫中心受理子系统:供监督中心使用,接收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的市政管理问题,建立市政管理问题案卷并发送至协同工作子系统;向监督员发送核实、核查等工作任务。
3.1.4 协同工作子系统:供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和各级领导使用,将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等环节关联起来,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之间信息同步、协同工作和协同督办;提供市政管理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工具;提供部件在线更新工具。
3.1.5 地理编码子系统:为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等提供地理编码服务,实现地址描述、地址查询、地址匹配等功能。
3.1.6 大屏幕监督指挥子系统:整合各类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实现基于电子地图的市政管理监督指挥功能,通过大屏幕对市政管理问题位置、业务办理过程、监督员在岗情况、综合评价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3.1.7 综合评价子系统:根据市政监管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等评价模型,对区域、部门、岗位进行综合统计、计算评估,得出相应的评价分值,生成可视化的评价结果。
3.1.8 构建与维护子系统:实现对系统机构、人员、业务、工作表单、地图、工作流、查询、统计等相关信息的配置,完成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扩展工作。
3.1.9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实现对空间数据资源的管理、维护和扩展功能,并对空间数据的显示、查询、编辑和统计功能进行配置。
3.1.10 数据交换子系统:实现与上一级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交换信息可包括市政管理问题信息、业务办理信息、综合评价信息等。
3.1.11 系统设计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的协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
3.2 主要性能要求
3.2.1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部件问题的定位允许最大误差不超过0.1米,事件问题的定位允许最大误差不超过5米;
2具有多张现场图像的采集和传输能力,图像大小不低于320×240像素,分辨率不低于30万像素;
3现场问题描述音频信息录制时长不低于10秒;
4采用的无线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实际通信速率不低于20K/秒;
5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能存储管理区域内的基础地图数据、单元网格地图数据、部件地图数据。部件地图数据能根据不同种类部件以相应图式显示,地图浏览响应时间不超过1秒。本地信息查询响应时间不超过1秒,服务器数据查询响应时间不超过2秒;
6无线网络定位允许最大误差应小于100米,定位刷新时间不超过30秒。
3.2.2 其他子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图位置查询和定位时间不超过5秒;
2监督中心接收上报问题时间小于10秒;
3监督中心发送任务时间不超过5秒;
4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传递时间小于5秒。
3.3 系统运行模式要求
3.3.1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建立在市政监管业务模式基础上,市政监管业务模式包括业务管理原则、业务管理流程、综合评价三方面内容。
3.3.2 业务管理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市政监管的监督、管理功能分离与协作原则:
1)应形成市政监管监督中心,负责市政管理的监督功能,承担市政管理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监督及管理状况评价工作;
2)应形成市政监管指挥中心,负责市政管理的指挥功能,承担指挥、协调相关专业部门处理市政管理问题、反馈问题处理结果工作;
3)相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处理市政管理问题并反馈问题处理结果。
2单元网格精细化管理原则:单元网格精细化管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CJ/T***执行,形成行政区、街道、社区和单元网格分层管理体系。
3部件和事件精确化管理原则:部件和事件精确化管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CJ/T***执行。
3.3.3 市政监管业务工作流程应包括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和核实结案六个阶段,具体流程见图3.3.3。
图3.3.3市政监管业务工作流程图
1信息收集阶段。信息来源主要包括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
1)监督员上报:监督员在所负责的若干单元网格内巡视,发现市政管理问题后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上报,上报内容包括问题位置、图像、表单、音频等信息。
2)公众举报:社会公众发现市政管理问题向监督中心举报,监督中心通知监督员核实,监督员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上报监督中心。
2案卷建立阶段。监督中心接收监督员上报的问题,审核立案后,批转到指挥中心。
3任务派遣阶段。指挥中心接收监督中心批转的案卷,派遣至相关专业部门处理。
4任务处理阶段。相关专业部门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处理问题,将处理结果反馈指挥中心。
5处理反馈阶段。指挥中心将相关专业部门送达的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到监督中心。
6核查结案阶段。监督中心将问题的处理结果通知监督员进行核查、上报,核查信息与处理信息一致,进行结案,否则重新处理。
3.3.4 综合评价包括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
1区域评价。按一定周期对行政区、街道、社区、单元网格不同层面区域进行评价,根据区域评价模型,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2部门评价。按一定周期对专业部门和各责任主体进行评价,根据部门评价模型,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3岗位评价。按一定周期对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各岗位和监督员进行评价,根据岗位评价模型,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4 数据内容和数据传输要求
4.1 系统运行数据基本要求
4.1.1 系统运行数据的空间参考系应与城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一致。
4.1.2 各类数据分类与编码、数据精度、作业规程等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1.3 系统运行需要空间数据的支持。
4.2 数据内容
4.2.1 数据内容应包括空间数据、业务数据和系统运行支撑数据三类。
4.2.2 空间数据应包括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基础地理数据等。
1单元网格数据的组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CJ/T***的规定。
2部件和事件数据的组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CJ/T***的规定。
3地理编码数据的组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地理编码》CJ/T***的规定。
4基础地理数据应包括大比例尺地形图;有条件的城市可包括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基础地理数据的组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的规定。
4.2.3 业务数据应包括系统运行中的公众举报数据、监督员上报数据、监督员核查数据、业务案卷数据、业务流转数据、业务督办数据、业务表单数据、机构人员角色数据、综合评价结果数据等。
4.2.4 系统运行支撑数据包括机构人员角色配置、业务配置、工作流配置、地图使用配置、工作表单定义、文号定义、惯用语定义、统计报表定义、地图要素编码定义、物理图层配置、逻辑图层配置、专题图层配置、地图查询定义等数据。
4.3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基本要求
4.3.1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文本信息,包括市政管理问题表单,任务指令信息,用户验证信息;
2多媒体信息,包括图像,音频等二进制数据流信息;
3坐标信息,包括市政管理问题发生地点的地理位置坐标。
4.3.2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支持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
2支持GPRS或者CDMA1x数据无线传输技术;
3支持传输数据加密功能。
4.3.3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1无线实际通信速率不低于30Kbps;
2网络通信质量稳定,信息传递成功率在99.9%以上;
3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和传输的并发用户数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4单次数据无线交换和传输时间小于30秒。
4.4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与协同工作子系统数据传输要求
4.4.1 数据传输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文本信息,包括市政管理问题表单,任务指令信息,用户验证信息;
2多媒体信息,包括图像,音频等二进制数据流信息;
3坐标信息,包括市政管理问题发生地点的地理位置坐标。
4.4.2 数据传输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支持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
2应支持SOAP协议;
3支持位置坐标在WGS84坐标系和城市独立坐标系之间的转换。
4.4.3 数据传输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1网络带宽不低于2M;
2数据交换和传输的并发能力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3每次数据交换和传输时间小于2秒。
5 系统运行环境基本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运行环境的基本内容宜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呼叫中心、大屏幕、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系统软件和安全体系等。
5.2 网络环境
5.2.1 网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与安全性。
5.2.2 应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网络互联,网络带宽应不低于2M。
5.2.3 应实现监督中心与无线通信网络的互联,网络带宽不低于2M。
5.2.4 应建立网络管理制度和网络运行保障支持体系。
5.3 服务器
5.3.1 宜根据系统并发用户数和系统运行预期数据量等指标,选择满足系统运行性能要求的合适配置和数量的服务器。
5.3.2 应配置至少5类系统服务,包括数据库服务、地图应用服务、业务应用服务、数据无线采集服务、统一认证服务。
5.3.3 宜配置日常管理维护机制保证服务器的可靠运行。
5.4 大屏幕
5.4.1 大屏幕单块屏尺寸宜不小于50'。
5.4.2 屏幕分辨率应不低于1024×768像素。
5.4.3 水平视角不应低于150度,垂直视角不应低于60度。
5.5 存储设备
5.5.1 应具有良好的节点扩充性、传输速率、跨平台整合能力。
5.5.2 宜采用可伸缩的网络拓扑结构。
5.5.3 宜具有高传输速率的光通道直接连接方式。
5.6 呼叫中心
5.6.1 呼叫中心应设在监督中心内,通过电话形式接受社会公众举报、与监督员通话联系。呼叫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应使用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19接入;
2应满足若干个话务员并行工作;
3应具有可扩展性,性能稳定,易使用,易维护。
5.6.2 主要功能包括基本坐席功能和特殊坐席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座席功能应包括应答、保持、转接、呼出、咨询、会议等基本操作功能,可以实时显示主叫号码。
2特殊坐席功能可包括话务质检、监听、协议跟踪、全程录音、放音、内部呼叫、强制插入、强制拆除、强制签出、强制示忙、强制示闲、拦截、服务指标统计等。
5.7 系统软件
5.7.1 本规范主要对数据库软件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提出要求。
5.7.2 数据库软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统一存储的能力;
2具备管理海量空间数据的能力;
3具备数据库服务恢复功能;
4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5能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服务。
5.7.3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支持关系数据库中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操作;
2应提供WebGIS服务,实现基于浏览器的空间数据显示、查询等基本功能;
3基于WebGIS服务,应具备充分处理能力实现对海量空间数据的显示、存取操作,在客户端达到基本的运行性能;
4基于WebGIS服务,应具备对空间数据编辑功能;
5应支持通用编程语言进行二次开发;
6应支持常用数据格式转换。
5.8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5.8.1 应具有国家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资质证明。
5.8.2 主屏幕尺寸应在2.2英寸以上,显示质量宜不低于6万5千色半反射式TFT彩色屏幕,屏幕抗日晒效果应能适合户外工作。
5.8.3 处理器主频应在100MHZ以上,系统内存应不小于32M,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软件运行的可使用内存应在15M以上。
5.8.4 内置摄像头,分辨率应不低于30万像素,应具备调焦功能,能拍摄距离不低于30米的静止物体的清晰图像。
5.8.5 具有GPRS或CDMA1X无线通信数据传输功能,具有话音通讯、短消息、录音功能,具有USB数据线接口。
5.8.6 应采用通用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提供的二次开发平台必须支持数据存储、摄像头图像获取、数据无线传输等基本功能的开发。
5.9 基本安全保障
5.9.1 访问控制
1应构建统一认证管理系统,实现对监督员以及系统使用人员统一身份认证;
2应对用户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确保相关信息特别是重要空间数据信息的安全访问。
5.9.2 应采用防火墙等安全保障手段进行边界保护,防止对网络和服务器的恶意攻击。
6 系统实施与系统验收
6.1 系统实施基本条件
6.1.1 网络基础设施条件
1应保证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网络的互联互通。
2应保证市政监管区域内具有无线数据通信条件,无盲区。
6.1.2 基础数据条件。系统实施应具有大比例尺地形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有条件的城市还可采用高分辨率的正射影像数据。
6.1.3 城市建设成熟度条件。宜在城市建成区相对稳定的区域进行市政监管信息化建设。
6.2 系统实施步骤
6.2.1 市政监管业务模式建立。建立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市政监管业务模式。
6.2.2 软硬件、网络环境建设。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软硬件、网络环境建设。
6.2.3 数据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完成基础地理、单元网格、地理编码和部件等数据建设。
6.2.4 应用系统建设。根据本规范的系统体系架构要求,完成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呼叫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统、大屏幕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构建与维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和数据交换子系统的建设。
6.2.5 系统试运行。组织用户培训,进行市政监管业务试运行;根据试运行状况,对系统进行调整。
6.2.6 系统验收。按照本规范要求对系统建设成果组织验收。
6.2.7 系统运行:系统验收后,正式投入运行。
6.3 系统验收
6.3.1 验收工作应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成果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市政监管信息化的4个重要方面:市政监管业务模式、市政监管基本数据、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6.3.2 市政监管业务模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市政监管业务流程、市政监管监督与管理功能分离协作模式、监督员工作模式。
6.3.3 市政监管基本数据验收。市政监管基本数据包括单元网格数据、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数据验收标准应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CJ/T***、《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CJ/T***、《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地理编码》CJ/T***执行。
6.3.4 市政监管信息系统验收。对各个子系统的功能、性能以及开发文档进行验收。
6.3.5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验收。对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的功能、性能进行验收,设备硬件验收标准参照本规范第5.8节的规定执行,性能验收标准参照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执行。
7 系统运行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 应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系统管理员,定期监测系统运行环境、数据库状况、数据备份情况等。系统管理员负责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分析和解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系统优化、完善。
7.1.2 为满足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确保阻止非授权用户读取、修改、破坏或窃取数据,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和网络设备设置权限。
7.1.3 应制定有效的备份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备份各类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
7.2 系统维护和扩展
7.2.1 使用构建与维护子系统进行系统维护。系统管理员无须编程,应能通过简单操作完成系统维护工作。
7.2.2 使用基础信息资源管理子系统进行空间数据管理和维护。
7.2.3 根据不同的空间数据类型,为基础地理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确定相应数据更新周期和数据更新方式。在数据更新过程中,单元网格和部件历史数据的存储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CJ/T***、《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CJ/T***的规定。
7.2.4 系统应具备快速适应能力,在机构人员、工作流程、工作表单、地图等管理内容发生变化时,可通过构建与维护子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7.2.5 在专业部门和用户数量逐步增加的情况下应能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7.2.6 系统应具备对所管理部件、事件类型的扩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