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活动管理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6:43:06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活动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直接用于经营的资金,城镇经营者不少于10000元,乡政府所在地经营者不少于5000元,农村经营者不少于300O元;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       直接用于经营的资金,城镇经营者不少于5000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经营者不少于20000元,农村经营者不少于10000元;
(四)符合市或县(市)、上街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要求;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以及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不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市或县(市)、上街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在总人口的3‰以内;
(二)根据当地人口、交通及消费等情况,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除商业繁华地段外,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原则不得少于50米;
(三)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人口每500人设1个;
(四)综合性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按摊位每100个设1个;
(五)经营场所应当与住所分开;
(六)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外两侧各100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市或者县(市)、上街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三)经营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经营用房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证;
(四)相应的资金证明。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书面决定书,将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布。

六、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

七、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以及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按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八、因数量限制,同一地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自发证之日计算。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有效期限少于5年的,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长于经营场所使用期限。

十、禁止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一、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与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依法诚信经营责任书。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