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5:47:19
发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布文号: 许政办[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3号)精神,我市制定了《许昌市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涉及多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主动配合,合力推进。2011年5月1日前,各责任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上报贯彻落实方案及2011年度工作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报市政府,并负责每年各责任单位工作计划的部署、督查及年终评价。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许昌市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

(一)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市文产办、文化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国资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市旅游局、商务局负责)

(四)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市旅游局、编办负责)

(五)支持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市旅游局、编办、民政局负责)

二、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一)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市旅游局负责)

(二)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增加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间的旅游列车,完善旅客列车车票的预售和异地购票办法,优先考虑为旅游团队预留车票。(许昌火车站负责)

(四)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开通到春秋楼、灞陵桥、曹丞相府及许继集团、瑞贝卡公司、许昌卷烟总厂工业旅游点等市区主要景区点的观光巴士,开通到花博园、禹州植物园、神垕古镇、紫云山、大鸿寨、鄢陵彭店樱桃沟、禹州逍遥观、禹州定王陵、襄城百宁岗五岳庙等周边主要景区点的旅游专线,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在通往主要景区的主要路口设置自驾车游指示牌。(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旅游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市旅游局负责)

(六)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许昌银监分局、市邮政局负责)

(七)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对游客开放。(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资源共享。(市旅游局负责)

(九)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广电局、许昌日报社、许昌电视台、许昌广播电台负责)

(十)在市区各广场、沿街建筑树立的大型户外电视屏幕开设旅游时段,播放旅游、城市形象宣传片及公共旅游宣传、服务信息。(市委宣传部、旅游局及有关单位负责)

三、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方式

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使城乡居民在旅游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引导旅游者自觉按照《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文明出行、文明消费。(市文明办、旅游局负责)

四、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一)重点建设旅游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实施旅游厕所改扩建工程。(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加强纳入规划的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规划建设客运站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快新郑机场许昌异地航站楼建设,搞好与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的有效对接,完善旅游航线网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确保景区和交通沿线通信顺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许昌火车站负责)

(五)加强重点城镇旅游服务中心建设,并以旅游服务中心为核心建立游客集散中心。(市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东城区管委会、禹州市政府、鄢陵县政府负责)

(六)通过三年努力,全市所有a级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市旅游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按照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标准,完善、更新旅游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按要求设置足够的交通指示牌、路名指示牌等。(市旅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民政局负责)

(八)在许昌中心市区、许昌新区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场所、地点设置纪念雕塑或纪念标志、标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新闻出版局、档案局、史志办、魏都区政府、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许昌新区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九)在许昌中心市区、许昌新区主要交通路口、火车站、公交线路站点、广场游园、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大型超市以及全市范围内的星级旅游饭店、a级景区等场所,设置、完善旅游导览图。(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局、旅游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加强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每年谋划和实施一批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夯实旅游业发展基础。(市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

(十一)加强景观道路建设,推动市区通往各县(市、区)及主要景点的景观道路建设提档升级。(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

五、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

(一)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负责)

(二)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规范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依托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自然遗产地,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区。(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文化新闻出版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四)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引导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重点打造鄢陵国家级旅游休闲度假区。有序推进我市花都温泉、紫云山、大鸿寨、逍遥观等旅游度假区发展。(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规范发展广场、游园、大型主题公园和高尔夫球场等,加快建设湿地公园。(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体育局、旅游局、长葛市政府、东城区管委会负责)

(六)继续发展红色旅游。(市发展改革委、委宣传部、财政局、旅游局、许昌县政府、襄城县政府负责)

六、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

(一)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积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等,根据不同时期推出精品旅游线路。(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大力开发旅游商品,发展旅游购物,培育并完善一批旅游购物场所,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市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负责)

(四)大力发展特色旅游餐饮文化,开展特色旅游餐饮创建活动。(市旅游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五)大力发展旅游景区商贸服务业,鼓励“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到景区开办连锁超市,方便游客购物,保障游客安全消费。(市旅游局、商务局负责)

(六)以大型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市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负责)

七、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一)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市旅游局负责)

(二)按照旅游标准体系,实施并落实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市旅游局、环保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市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负责)

八、丰富旅游文化内涵

(一)加强旅游开发建设中的自然和人文文化遗产保护,深挖文化内涵,普及科学知识。(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文化新闻出版局、水利局、林业局、旅游局负责)

(二)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旅游局负责)

(三)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民政局、体育局、旅游局负责)

(四)集中力量塑造许昌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在适当的场合设置公益广告。(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市委外宣办负责)

九、推进节能环保

(一)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环保局、商务局、旅游局负责)

(二)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市旅游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水利局负责)

十、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

(一)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我市特色优势旅游产业。推进“曹魏故都-智慧之旅,宜居花城-休闲之旅,神垕古镇-体验之旅”三大旅游品牌产品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局负责)

(二)促进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市旅游局、公安局、港澳办、台办负责)

十一、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

(一)制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旅游局负责)

(三)制定旅游休闲纲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市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十二、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

(一)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经营主体的监管责任。(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市旅游局、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一)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市教育局、旅游局、许昌学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许昌旅游学校负责)

(二)实施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旅游局负责)

(三)实施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市旅游局负责)

(四)实施旅游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各类形式旅游职业培训活动,加强对乡村旅游、文化遗产旅游和红色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市旅游局、安全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市旅游局、气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负责)(三)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市旅游局、卫生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许昌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四)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市政府金融办、旅游局负责)

十五、加大政府投入

(一)各级政府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旅游文化资源研究、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二)争取上级政府投资支持我市重点景区、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三)落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产业。(市财政局、旅游局负责)

(四)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旅游局负责)

(六)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市财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

(一)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二)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市财政局、旅游局负责)

(三)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四)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市地税局负责)

(五)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