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07月31日13:35:33
发布部门: 南京市旅游局
发布文号:
南京市旅游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市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已分别于2009年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确保我市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旅游局、江苏省旅游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江苏省旅游局委托,受理实施全市旅行社行政许可工作
根据省旅游局通知精神,我局受江苏省旅游局委托受理全市范围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我局将结合《条例》及其《细则》以及《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受理开办旅行社业务审批工作(详见附件一)。
二、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事项
1、根据《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要求,各原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中许可经营业务将统一变更为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我市将在2009年12月31日完成此项许可证换发及公告工作。
2、我局自2009年10月1日起接受各旅行社的换证业务。请各旅行社填写《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连同原许可证正副本上交至南京市旅游局旅游管理处。因我市旅行社数量较多,我局将安排有序换领,具体换领时间及顺序,详见(附件三)。
3、换发后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旅游”和“旅行社”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和省拼音字母加二位地市编号和三位数序号构成(我市许可证样式为“L-JS0100X”)。新许可证的编号顺序将按照旅行社成立时间及原许可证号码先后顺序排列。
4、根据《条例》规定,原国内旅行社申请换证时一并增加“入境旅游业务”,并在申请同时报送旅行社英文名称和缩写。原则上要求各社保持原名称。根据今、明两年年审中“入境旅游业务”的相关数据排名,原国内旅行社名称可增加 “国际”、“海外”等字样。原国内旅行社增加入境旅游业务后,应按规定增加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额。
5、江苏省旅游局接受全省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的申请。出境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样式将变更为“L-”、省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出境”二字拼音声母“CJ”加五位数序号构成(我省出境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样式为L-JS-CJ0000X)。我市出境游旅行社,请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登记表》(详见附件一)上交至南京市旅游局旅游管理处,由我局集中上交至江苏省旅游局。同时,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国家旅游局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等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时,原许可证及其副本暂不收缴,明年5月1日后由江苏省旅游局统一收缴、销毁。
三、新设立旅行社审批事项
1、我局自2009年9月1日起受理新设立旅行社的审批业务。根据《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许可核准的企业名称必须含“旅行社”或“旅游”字样。旅行社申请许可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如与该字号所有者没有投资关系的,应当提交该字号所有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书。
2、新许可设立的旅行社按照《条例》规定的数额全额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设立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20万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按规定向市旅游局提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四);获得银行担保的,提供由银行提供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详见附件五)。
3、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备案变更等需要,国家旅游局将在换发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受理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
4、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由我局向省旅游局推荐,省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推荐。原国际旅行社申请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从国家旅游局批准设立之日起计算。原国内旅行社申请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从《条例》实施之日(2009年5月1日)起计算。
四、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服务品牌名称和备案管理事项
1、从2009年9月1日起,南京市旅游局接受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并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旅行社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或“营业部”)三部分构成。
3、《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样式为L—BJ00001-NJ-FS001(以南京市设立的1号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为例);《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样式为L-JS01001-NJ-FWWD0001(以南京市设立的1号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为例)。
4、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5、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6、旅行社设立的分社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
7、2009年10月31前,所有南京市域范围内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含原已备案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均需按照《关于加强南京地区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管理的若干意见》(详见附件六)的相关要求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填写《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七),由我局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并领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一律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设立社进行查处。
8、2009年9月1日期,南京市旅游局开始受理外地旅行社在南京开设分社(分公司)的备案。分社(分公司)在完成在工商登记后,填写《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八)并凭以下材料安成备案,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未在南京市旅游局进行旅行社分社(分公司)备案而开展经营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分公司)及开展旅游宣传、咨询以外的业务的外地旅行社驻宁办事处,我局将联合工商部门,根据《旅行社条例》进行查处。
9、我市旅行社在完成增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后(经营国内及入境接待的分社(分公司)增存5万;经营出境旅游的分社增存30万;经营出境旅游、国内及入境接待的分社(分公司)增存35万),我局将为其开具已足额增存开设分社(分公司)质保金的证明文件,旅行社可凭此证明,前往拟设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完成开办分社(分公司)的相关手续。
10、我局将为完成备案登记的外地旅行社分社(分公司)、我市旅行社的服务网点颁发统一的“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分社(分公司)及服务网点在经营中要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明。不按要求悬挂的,我局将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设立社进行查处。
11、旅行社与外地办事处开展咨询、宣传活动以外的业务往来的或与未进行备案的本地旅行社服务网点开展业务往来的,我局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对其对其进行查处。
12、服务品牌的备案。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适应监督管理需要,旅行社使用与企业名称、字号不同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品牌进行宣传、招徕的,应当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到我局进行备案。(详见附件九)。
欢迎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对以上涉及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旅行社缴存质量保证金事项
1、根据《条例》要求,经营国内及入境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存数额调整为20万,经营出境旅游、国内及其入境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存数额调整为140万。按照江苏省旅游局的统一要求,旅行社交存质量保证金时继续执行国家旅游局及省旅游局关于核退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我市今年对质保金缴存的调整暂不执行。调整时间另行通知。
2、根据《条例》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再集中缴存在市旅游局的专用账户上,而改为旅行社自行缴存至符合国家旅游局《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通知》范围的银行为旅行社开办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上,并按规定向市旅游局提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四);获得银行担保的,需提供银行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详见附件五)。
3、《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现有各旅行社三年内未受处罚,期限均从完成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向银行增存保证金之日起计算。
六、旅游合同的事项
1、由江苏省旅游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新版《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初稿已完成,待到正式出台后,我局另行通知。
2、出境旅游合同推荐使用江苏省旅游局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以及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3、凡旅行社自行制定的旅游合同,使用前需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将备案的样本报当地旅游局存档。
联系人:洪岚 ,联系电话:83635553
附件:一、《旅行社申办程序》//www.nanjing.gov.cn/gsgg/csgl/200909/P020090902348856071864.doc
二、《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登记表》//www.nanjing.gov.cn/gsgg/csgl/200909/P020090902348856370351.doc
三、《南京市旅行社换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时间安排表》//www.nanjing.gov.cn/gsgg/csgl/200909/P020090902348856576332.doc
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www.nanjing.gov.cn/gsgg/csgl/200909/P020090902348856810711.doc
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www.nanjing.gov.cn/gsgg/csgl/200909/P020090902348857073295.doc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地区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管理的若干意见//www.nanjing.gov.cn/gsgg/csgl/200909/P020090902348857318290.doc
七、《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www.nanjing.gov.cn/gsgg/csgl/200909/P020090902348857869755.doc
八、《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www.nanjing.gov.cn/gsgg/csgl/200909/P020090902348858121928.doc
九、《南京市旅行社服务品牌备案登记表》//www.nanjing.gov.cn/gsgg/csgl/200909/P02009090234885831424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