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委关于本市统一组团参加2005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04:49: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航空公司,锦江、东湖、衡山、园林集团: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国内旅游业的发展,由国家旅游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05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将于2005年4月15日至16日在广西桂林举办。
本届国内旅游交易会将继续为从事旅游业的国内旅行社、酒店及酒店管理集团、航空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村)、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运动休闲娱乐场所、酒店用品、旅游装备、旅游纪念品设计机构、生产销售厂商及旅游院校(系)、旅游培训机构、旅游网站及其他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提供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机会。
2005年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设旅游交易洽谈区、旅游教育展区和中国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展区,展区总面积24000平方米,预设展位1400个,正式参展商近万名,参展人员逾3万人次,专业交易日为4月15日,对公众开放时间为4月16日。
现将本市统一组团参加2005年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的有关报名及参展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内旅行社、酒店及酒店管理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村)、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运动休闲娱乐场所、旅游网站及其它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报名工作。
各集团负责组织所属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报名工作。
各有关航空公司直接报名、交费。
此外,认购展台5只(含)以上,并需特殊布展的单位(特殊布展费用自理),在与相关区县、集团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可直接向市旅游协会国内旅行社分会报名参展,以便及时协调设计展台。各单位参展展台设计需符合上海整体展台设计风格。
旅游教育展区和中国优秀旅游纪念品、工艺品评比报名及参展工作另行通知。

二、展台规格、标准及费用:
为展示上海都市旅游的整体形象,本市参展的所有旅游展台将由市旅游委统一布展,展台规格及标准待设计方案确定后另行通知。
展位费:3850元/个;一个展位可免费办理4个参展证。
(无展台参展单位购买参展证办法待国家旅游局交易会秘书处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食宿费用及交通安排:
1、食宿费:300元/人·天×3天=900元/人
住宿饭店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2、交通安排:
省际交通由各参展单位自行解决(如上海展团包机前往,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旅交会期间为食宿代表每日提供饭店至展场班车。

四、展台认购、正式代表报名及交费日期:
1、报名时间:
请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集团、各有关航空公司按要求填妥报名参展回执(附1)、正式代表回执(附2)后于2005年1月21日前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交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交费地点:
我委委托上海市旅游协会国内旅行社分会承担此项工作。
地点:蒲汇塘路101号311室
邮编:200030
电话:64644393
传真:64874650
联系人:薛志成、俞芝芳
户名:上海市旅游协会国内旅行社分会
开户银行:022579一工行黄浦支行藏分
帐号:1001257909014415819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市交通局关于开展公交营运车辆营运证2005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公交客运单位:
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 十五 条“对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所辖的“车辆营运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规定,为了有利于线路经营权管理,公交处将于2005年1月~2月,开展公交营运车辆营运证2005年度审验工作,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审验范围:凡在2004年底前申领由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核发的“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正本)均属本年度营运证件审验范围。
2、审验条件:
(1)正常审验:凡属审验范围的车辆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机动车年审合格,经查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 条规定,车辆上的服务设施必须符合《上海市公共交通线路客运车辆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并且车龄符合:大、中型客车更新期8年,轻型客车更新期4年。凡达到以上要求的车辆予以办理正常审验手续。
(2)缓审:凡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车辆,经重新确认后再进行审验。
(3)注销:超龄车辆、未审验营运证的车辆将退出,不予审验。
二、工作安排:
1、各客运单位应加强对营运证审验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认真核对车辆行驶证与营运证,完备资料,掌握审验要求,做好审验的各项工作;
2、根据审验的通知要求精神,各客运单位要认真按保养工艺结合各级保养,检查车辆上的服务设施、空调设施,并确保完好,经自查后严格把关接受审验;
3、各客运单位由专人负责将本单位的车辆营运证按下发的车辆清册顺序相对应,做好资料准备待验;
4、审验时间待各单位资料整理完毕后由公交处通知前来办理审验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