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8:11: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4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为贯彻落实全国假日办《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4〕12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有关工作 
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经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相关单位不懈努力,我市假日旅游经济已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拥护。今年“十一”适逢国庆55周年,切实做好“十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让全市广大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黄金周假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旅游接待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重要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克服侥幸麻痹心理,着力抓好旅游环节中的各项工作,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确保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目标。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影响旅游环境的主要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全面启动“十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周密制定、努力完善“十一”旅游黄金周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的意识,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 
9月25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旅游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做好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严格按照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民航、铁路、交通、卫生等部门都要负起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制,对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盗和防止食物中毒、旅游车船和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行、各类特种容器装备的安全,要经常检查,切实排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始终,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坚决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要切实抓好应对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旅游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公共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举办节庆活动及其他公众集聚活动,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责成各主办单位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在9月25日前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制定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切实抓好“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9月25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旅游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攀岩、蹦极、探险、速滑、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各景区(景点)、饭店、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 
要高度重视旅游黄金周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各地要继续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协调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在9月25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船)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船)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船舶)、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船)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要在容易发生旅游行车(行船)事故的危险路段(航段)设立警示牌,及时清除交通障碍,必要时可采取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行船)安全。市、区县(自治县、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督促当地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十一”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9月25日前,市里将组织交委、安监、旅游、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人员,对全市重点旅游景区(景点)、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车(船)等进行督查,对安全工作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处。 
各地要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发生;要制定旅游黄金周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迅速处置,并按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市假日办。 
三、整治、维护“十一”旅游黄金周的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旅游者正当权益 
整治、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确保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为主要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监等部门,在“十一”旅游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大力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努力净化旅游景区(景点)游览环境;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旅”、“伴旅”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督导各旅行社抓好旅游黄金周各项准备工作,严肃查处旅行社(公司)中组团社和接待社因合同纠纷扣留旅游者的行为;重点监督以往旅游黄金周期间投诉较为集中的服务环节,并坚决严惩顶风违纪者。 
要以“十一”旅游黄金周为重点,大力规范和整顿我市出国(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国(出境)旅游渠道进行非法偷渡活动,严肃查处对此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市出国(出境)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9月2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工作衔接,保持信息通畅,确保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高效运转 
列入全市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区县(自治县、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4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和抓好“十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出寓教于游、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红色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体育旅游、科教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大众性旅游项目。下功夫做好本地“十一”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健康安全保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推动全市旅游业进一步发展,促进旅游业进一步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拉动功能。 
“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各地假日办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责任落实到人;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受理;要保持假日办组成单位之间通讯联络畅通;保持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列入全市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景区与市假日办的通讯联络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十一”旅游黄金周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地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等,于9月25日前传真市假日办(电话:89033055、89033059;传真:89033077、63712448)。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