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0:22: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旅游业发展步入快车道,旅游大产业、大发展的氛围已经形成,旅游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日渐端倪,全省旅游业的接待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影响旅游市场综合环境的一些问题,如“黑社”、“黑车”、“黑导”等无证经营为和欺客宰客、胁迫消费、质量欺诈等违法违规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严重扰乱了我省的旅游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我省旅游业的形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
3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集中一段时间,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旅游城市和景区为依托,按照标本兼治的方针,强化监督执法与建章立制相结合,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打击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活动,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程度,树立我省安全有序的良好旅游形象。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及超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私设门市部和省内外单位以及个人在赣设立的各种形式的旅游办事处、联络处、代办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旅
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旅游客运行为。重点查处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发放《道路运载证》和客运线路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接待旅游团队,危及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严厉打击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广场、旅游景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抢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三)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开展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查禁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国家形象的违法活动;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售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缔旅游景区点)的各种非法摊点。
(四)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组织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重点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宣传;接待旅游团进行“封闭式”销售和以医疗咨询为名兜售高价药品等欺诈行为;购物点与导游人员、司机相互串通私授私收回扣的非法行为。
(五)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合法证件从事导游活动及伪造、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
(六)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告招徕游客;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旅游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部门协作,综合治理。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旅游局同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并合工商、公安部门加强对出国(境)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财骗、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和“伴游”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
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私授私收回扣、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车辆经营行为的监管,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质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质量欺诈和强制检验的游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对旅游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形成旅游市场打假打非的高压态势。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在2002年9月1日至9 月30日,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在全省开展一次重点打击、综合整治工作。同时加强对“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旅游市场的检查和监管。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取明查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发动各行各业和游客、市
民共同参与监督;调动新闻媒体的力量,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四)充分发挥旅游城市的作用,以点带面。旅游城市作为主要的旅游目的地和要的游客集散地,是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主战场,率先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城市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优秀旅游城市更要积极行动,用创优精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达标的城市,将建议国家旅游局取消其“中国秀旅游城市”的称号。要通过旅游城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带动全省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五)地方和部门联动,加强信息沟通。旅游市场整治综合性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地在发挥政府主导的同时,要调动和发挥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协调、互相联动、形成合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互通互动,信息收集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
(六)组织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省政府责成省旅游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公安厅、工商局、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从2002年10月起对各地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旅游市整治工作抓紧部署,组织力量,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并于2002年12月上旬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汇总后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