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衢州旅游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0年07月22日16:24: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广泛吸引市内外资金,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市旅游业,现就鼓励外商和市内外企业(或个人)投资衢州旅游业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多元投资旅游产业。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对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鼓励市内外特别是市外企业和个人多渠道、多元化投资衢州市的旅游产业,鼓励市内外企业或个人直接投资衢州市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

二、加大财政对景区、景点直接投资者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对新投资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的企业(或个人),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支持补贴。补贴的额度为:
1、新建景区、景点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中市本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2、该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中市本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二)对新投资景区、景点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建设项目,由市旅游发展基金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扶持。
(三)对新投资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属城市规划区外的予以免收;属规划区范围内的减免50%。在立项、审批、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市本级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以低限的基数减半收取。新投资的景区、景点建成后实行税外无费,市政府权限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
(四)对新办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专业定点旅游商品市场、景区内定点旅游商品商店及景区内与旅游相配套的其他设施,经市有关部门认定,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也可享受以上财政扶持政策。

三、加大对旅游项目用地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新投资开发景区、景点须占用土地等资源的,经批准可实行划拨、出让、租赁等形式供地,也可以风景旅游资源入股。经批准在景区内投资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旅游项目,实行出让方式供地。
(二)新投资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土地按成本价挂牌出让;在景区实际投资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征地成本加省以上报批费用出让,并返还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三)土地由市国土部门统一征用或由市国土部门授权委托征用。

四、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一)鼓励旅游企业(仅限景区、景点、旅行社)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在销售额的12%比例以内按实列支。
(二)对成功研制、开发优秀旅游商品的企业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基金中列支。
(三)凡新建专业旅游商品市场的,自开业之日起,对进场经销旅游商品的商家,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并同时享受市本级其他专业市场的优惠政策。
(四)市旅游招商办公室要为外来投资商提供各种高效的服务,经投资商的委托,全程代办有关审批手续。

五、招商引资奖励。
对新引进市以外投资主体来衢直接投资景区、景点建设的,以实际到位资金额(货币和实物)为基数给予引进者以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市政府另行制定。

六、考虑到旅游项目的特殊性,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除了按本意见执行之外,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或意义重大的旅游建设项目,市政府将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项目推进小组,并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政策'。

七、对有关问题的认定。
(一)本意见所称的'景区、景点建设项目',是指先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可、市计委批准的直接投资景区、景点建设的项目。
(二)对'市外资金'的认定,以法定中介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书为准。
(三)对'实际投资额'的认定,由市旅游局、财政局、计委、经委共同负责。
(四)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专业旅游商品市场'和'景区内旅游商品商店'及'景区内与旅游相配套的其他设施',由市有关部门实行'定点'或'认定'制度。未予定点或认定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定点'或'认定'的条件由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八、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

九、本意见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