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0:23:50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旅游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旅游饭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饭店,是指在本市开办的、经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星级饭店,以及本市其它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下同)确认的、能够接待旅游团队的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等旅游接待推荐饭店。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饭店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旅游饭店的有关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物价、税务、贸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旅游饭店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旅游局负责对全市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下同)饭店的评定工作。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二星级以下饭店评审,应提出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与资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按国家星级饭店评审标准评审完毕。达到标准的,发给相应的星级饭店证书;达不到标准的,不颁发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进行三星级以上饭店评审的,按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的程序办理。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星级饭店评审时,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五条   未取得星级资格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饭店,可以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旅游接待推荐饭店的认定:
   (一)有电话总机、总服务台;
   (二)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停车场;
   (三)有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标志;
   (四)公共区域设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指示标志,有男、女分设的卫生间;
   (五)客房有必备生活、通信设施;
   (六)客房、公共区域有采暖、制冷设备;
   (七)有美发、购物、娱乐健身等服务项目;
   (八)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餐厅及相应的厨房。冷库和储藏等设备设施,能定时提供餐饮服务;
   (九)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设施,达到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
   (十)饭店从业人员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取得了相应的上岗证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十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二)有三家以上本市旅行社的联名推荐。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旅游接待推荐饭店的认定工作(襄阳区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认定工作按区划调整时的规定执行)。各县(市)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接待推荐饭店的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旅游接待推荐饭店时,实行免费认定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认定,应提出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与资料。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评审完毕,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饭店,颁发旅游定点饭店证书和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不颁发证书、标志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二星级以下的饭店和旅游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旅游饭店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饭店、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资格。
   被降低或取消星级饭店、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资格的,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行星级饭店的评审或接待推荐饭店的认定;被第二次降低或取消星级饭店、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进行星级饭店评审或接待推荐饭店认定。


    第九条   旅游饭店应将星级饭店或接待推荐饭店标志牌置于本饭店营业场所明显位置。


    第十条   旅游饭店应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承揽旅游业务,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旅游饭店应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和作业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专业培训。
   旅游饭店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岗位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使用敬语服务,不得收受回扣、索要小费。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旅游饭店价格政策和价格水平,审批等级标准幅度、并实行《监审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旅游饭店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实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旅游饭店应加强卫生管理,向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饮用水,严格按规定对生活服务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传播,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健康。


    第十五条   旅游饭店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保安、消防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旅游饭店利用经营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饭店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健全投诉受理制度;收到对旅游饭店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署名投诉的,受理部门必须书面向投诉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对既符合星级标准或旅游接待推荐饭店标准,又能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宾客多次表扬的,特别是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和宾客意见得分率很高的饭店,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中评选星级最佳饭店和最佳旅游接待推荐饭店,并在新闻媒体中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饭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本办法中涉及的、由市旅游局办理的审批事项,均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