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千百十工程”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07:37:33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资函[200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大连、济南、西安、成都、南京、杭州、武汉、无锡、大庆市商务主管部门,苏州工业园区:
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是当前商务领域开展的重点工作之一,对于我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有效地反映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实际效果,商务部开发了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正式启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服务外包业务信息将统一通过该系统上报、审核、汇总,系统采集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将作为政府部门研究服务外包支持政策、进行业务管理,各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和企业获得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系统的按时开通和顺畅运行。
(一)指定专人负责服务外包信息的报送与系统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二)积极协调当地工商、财税、海关、外汇管理等业务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现状组织专项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本地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内、外资企业,为其提供业务支持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做到深入细致、避免遗漏,以便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落实后续工作安排;
(三)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落实设备调试、帐户申请、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工作(相关具体事宜参见系统操作手册);
(四)适时组织对本部门主管人员、企业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
(五)在系统正式启用前,各基地城市、示范园区仍应通过现有途径按时组织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的报送,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衔接。
三、系统正式启用后,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的报送采用月报制度。各类企业的基础业务信息由其自行填报,于每月7日前提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5日前报商务部(遇有节假日向后顺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组织、督促企业按时如实填报业务信息,并对企业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切实保证上报信息的质量。对于涉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的事项,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外汇核销单、银行入帐单等业务凭证,以备核验。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系统信息资源,深入研究本地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趋势和特点,适时提出政策建议,为各级政府的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五、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过程中,如遇有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反映,以便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